法学百科

吸收犯

2022-10-01

简介

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其基本构成特征为:(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卣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4)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以上四个方面的基本构成特征,是成立吸收犯必须同时具备的。吸收犯的形式,是吸收犯基本构成特征的具体化和表现形式。由于对吸收犯的基本构成特征理解不一,中国刑法学界对吸收犯的形式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观点为:(1)一形式说。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只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一种形式。(2)二形式说。此说中存在几种不同的理解:其一,认为吸收关系主要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两种。其二,认为吸收犯包括包含吸收犯和引起吸收犯两类。其三,认为吸收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罪为他罪构成要件之目的的具体准备,二罪之间形成后罪吸收前罪的吸收关系,即实行犯吸收预备犯或者预备犯吸收阴谋犯;二是一罪为他罪构成要件之目的的当然实现,二罪之间形成前罪吸收后罪的吸收关系,但在后罪重于前罪造成吸收不能的条件下.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理。其四,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包括两种情况,即就一般观念而言,此一行为可以为彼一行为所吸收;从法律条文内容观察,某种犯罪行为之性质或结果含有其他犯罪成份。(3)三形式说。此说中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吸收关系的形式可归纳为重罪吸收轻罪、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即“当然结果”的行为被吸收)、后行为吸收前行为(即“必经阶段”的行为被吸收)。其二,认为吸收犯的主要特征是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具体形式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三种。关于吸收犯的罪数本质,中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两种主张,一种主张为一罪说,其中又可分为单纯一罪和实质一罪说;另一种主张为实质数罪说或实质数罪、处断一罪说。近年来,中国刑法学界就吸收犯概念的存废展开争论,取消说与保留说的主张分歧甚大。

拓展资料

行为犯  吸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