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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公国宪法

2022-09-26

简介

1921年10月5日公布,作过若干修改,施行至今。全文共9章114条。宪法规定,公国实行在民主和议会制基础上的世袭君主立宪制。公爵为国家元首,拥有法律创制权和颁布权、国家官吏任免权、对外代表国家。议会是人民的法定代表机关,职责是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王室和国家福利。议会闭会、休会或解散时,由全国委员会代行其职。行政权属于政府,政府首相和大臣由公爵在议会同意下任命。候补首相和候补大臣不参加内阁会议。每届政府任期4年。政府的管理事项由宪法明文规定。行政法庭受理对政府所有决议和命令提出的诉讼。庭长由议会提名,公爵任命,副庭长及法官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公国的司法权由法官以公爵名义行使。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议会提名后,再由公爵和议会共同任命。国家法庭为特别法庭,解决法院和行政当局之间有关管辖权的争执,裁决法律是否违宪。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拥有自由迁徙权和财产权。国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集会、结社和信仰自由,住宅、书信和著作不受侵犯。被非法或无罪逮捕、无辜被判罪行的任何人,有权得到国家赔偿。男子在年满60岁以前,凡能拿起武器者,均有捍卫国家的义务。公国不设常备军。对基本法的任何修正和解释,均需得到议会批准。这项批准必须由出席议会的全体议员一致通过,或者在议会连续两次会议上得到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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