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1969年10月7日颁布。该宪法已经多次修改。分为5编、13章、217条。宪法规定巴西是在代议制基础上由不可分割的州、联邦区和地区组成的联邦共和国。宪法对联邦和州的职权划分作了规定。国家立法权由联邦国民议会行使,国民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众议院任期4年,按各州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参议院任期8年,每州各选3名参议员组成。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得连任。总统有权批准、颁布法律,任免国务部长,签定国际条约、协议和协定,宣战和媾和,发布国家动员令或紧急状态令。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全国法官委员会、联邦上诉法院、军事法院、选举法院、劳工法院和州法院行使。宪法规定公民有生活、安全、财产、通信的权利,有参加非武装集会、为合法目的结社和罢工的自由。政党必须通过其章程登记而获得法人资格。宪法修改需经议会2/3多数通过。参见 “巴西宪法”。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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