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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marer Verfassung
简介
即《德意志共和国宪法》(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它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又在德国和世界范围内革命运动高涨时期制定的。德国统治阶级在远离柏林革命势力中心的魏玛城,于1919年1月召开制宪会议,经过7个月的讨论,六易其稿,于7月31日通过了魏玛宪法,8月11日公布施行。这部宪法虽然它首先代表着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但又更多地推行社会改良主义政策,在肯定和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贯彻了一些新思想,使宪法原则和制度向前发展了一大步,这种发展代表了20世纪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发展的方向,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获得了西方法学著作的很高评价,认为它的颁布在制宪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称为资产阶级民主宪法的“楷模”。魏玛宪法分为两编,第一编规定联邦的组织和职责,第二编规定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共有12章181条,长达1.4万字,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宪法。
首先,宪法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各邦的宪法、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法律相抵触。在联邦与各州权限的划分上,赋予联邦中央以极大的权限。宪法把立法权分为联邦专有和与各邦共有两部分。有关外交、国籍、殖民制度、关税和货币等项立法,均属联邦中央权限范围;而在共有部分,如民法、刑法、出版、卫生、商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规定了联邦中央的优先权,联邦不行使时各邦可以行使。
国家管理形式是共和制,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立法机关是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的联邦议会。联邦参政会由各邦政府的代表组成。联邦国会议员由德国人民按比例选举制普选产生,任期4年。联邦国会有立法、修改宪法和监督政府的权力,但是法案须由联邦政府或联邦参政会提出。联邦参政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否决联邦国会通过的法律。宪法还采用了瑞士式的国民公决和国民请愿制度。“如联邦国会及联邦参政会对于各项法律意见仍不一致时,联邦大总统得将法律草案交付国民表决”(第74条),“有选举权之人民十分之一请愿提出法律案时,亦当交国民公决之”(第73条)。
行政权由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宪法采用了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联邦政府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对国会负责。如果国会对政府成员不信任,不论何人,即应辞职。联邦政府主持日常工作,有权提出法案和颁布行政法规。总统命令由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生效。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法官由总统任命,地位独立,并得终身任职。
宪法赋予总统广泛权力。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七年,连选连任。总统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任命包括总理在内的文武官吏,统率军队,有相当大的立法权,有权公布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用“交付国民表决”的手段来否决、阻挠、延缓法律生效。总统还享有监督、提前召集、解散国会之权。宪法第48条甚至特别赋予总统“独裁权”和“强制执行权”。所谓“独裁权”,指总统得用武力恢复“公共秩序与安宁”,临时停止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所谓“强制执行权”,指总统得用武力强制各邦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一规定因袭了帝国宪法中赋予皇帝独裁的传统,为统治阶级镇压革命、消灭民主制度提供依据。后来希特勒纳粹党正是利用它来策划和建立法西斯专政的。这是魏玛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宪法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它不限于一般地宣布主权在民的思想,确认“国权出自人民”,而且规定了实现这一思想的具体制度,即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的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等等。宪法第二编专门规定了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相当广泛,条文多达5章57条,占宪法全部条文将近1/3,几乎搜集了历来宪法和权利宣言中的所有原则,并极力标榜社会主义原则,除了一般资产阶级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民主权利和个人自由之外,还规定了许多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和措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男女平等”;规定公民有迁徙、移往国外、语言、人身、住宅、秘密通讯、言论、集会、选举、请愿、宗教、学术、结社等自由;规定团体的权利以及个人和团体的义务,等等。宪法还规定公民享有教育权、工作权,国家保护劳动力,并对失业者实行救济,对家庭、婚姻、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青少年的保护。宪法宣布为了保护健康及工作能力,保护产妇和预防老弱疾病不致影响经济生活,联邦应制定保险制度等等。宪法将“宗教及宗教团体”和“教育及学校”各专列一章,规定“受国民小学教育为国民的普遍义务”并将教育事务置于国家监督之下,国家保护艺术、科学及学术的自由。
宪法增添了不少“社会主义”和社会经济方面的新条文,被称为经济宪法。宪法列出了“经济生活”专章,规定“经济自由”、“工商业自由”、“契约自由”’“所有权受宪法保护”;保护“继承权”、“土地所有权”;国家特别保护劳力;著作权、发明权、美术权、科技创作均受国家之扶持等等。魏玛宪法与从前的宪法有所不同,不再公开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强调“社会化”原则,主张对私有制实行限制。宪法提出了一些所谓“社会化的经济纲目”,并确认对私人企业施行“社会化”的原则:①惟有联邦才得制定关于社会化的法律;②一切企业非到完全成熟,不得社会化;③非到紧急需要时,不得违反企业主的意思将企业组成管理企业的公共管理机关;④国家对实行社会化的企业负责赔偿。可见“社会化”不过是用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补充私人资本主义形式。宪法还特别规定了“劳工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劳工会议制度确认工人和企业主“共同管理企业”,由双方代表组成劳工会议,“制定工资劳动条件及生产力上全部经济发展之规章”,也即工人在企业中有“共同决定权”,“职工得以平等地位”协助企业主管理企业。经济会议制度确认工人、工会、重要的职业团体代表和企业主的代表按经济区组成经济会议,而联邦经济会议更有权审议和提出“关系重大之社会或经济法律草案”,并得派代表1人出席联邦国会。工会参与区和联邦的经济会议,以维护工厂职工的经济福利。宪法规定:“劳工会议和经济会议,在该管辖范围内,有监督及管理之权。”宪法这类规定在资产阶级国家虽然难以完全实现,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的国际与国内形势下,却在联邦德国基本法中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拓展资料
《宪法学》 《宪法论》 《宪法草案》 《宪法十七条》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的经济观》 《天坛宪法草案》 《关于苏联宪法草案》 《三种宪法或三种国家制度》 《钦定宪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