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法兰克福宪法》

2022-09-26

英文

Verfassung des Frankfurt

简介

德意志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制定的统一的帝国宪法,1849年3月28日通过。该宪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德意志帝国,成立以世袭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皇帝由议会从德意志各邦国王中选出;帝国议会由皇帝以及联邦院和人民院组成,行使立法权;德意志各邦隶属帝国政府,后者负责全国的外交事务及军事,但各邦保持原有的独立机构和广泛的自主权;统一全德的法律、币制、关税、度量衡和贸易;取消贵族等级特权和农奴制,保证言论、出版、信仰、集会和结社自由,人身和财产不可侵犯等民主权利;帝国保护国民的私有财产权,农民经与地主协商并支付赎金后可以解除封建义务。该宪法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君主妥协的产物,它既有温和自由主义的性质,又具有相当的保守性,虽然对消除德意志的政治分裂,促进民族统一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由于普鲁士、奥地利以及其他各邦封建势力的反扑,随着法兰克福国民议会的被解散,该宪法也始终未能得以实施。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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