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为衡量受缓刑宣告的人在缓刑期间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改造,对其所进行的考察监督。国外刑法有的规定由法院缓刑监督官或监护人,对缓刑犯进行监督。如日本刑法。有的规定由法院、团体或个人共同对缓刑犯实行监督考察。如波兰刑法典第62条规定:“宣告缓刑时,法院得将犯人交付于可靠之机关,令其在缓刑期间负监督之责”。有的国家刑法还为受缓刑者规定了一些必须遵守之事项。如联邦德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保护观察期间,法院得对受宣告缓刑者,制定应遵守之事项,并得令其特别履行下列事项:(1)赔偿由于行为而发生的损害;(2)遵守关于居所、修养、劳动及自由时间等等指示; (3)接受医生的治疗及断(减)食疗法;(4)履行扶养义务;(5)为公共设施而给付金钱;(6)服从保护观察官之监督及指导”。目前,适用缓刑的国家愈来愈注意加强对被缓刑者的监督考察工作,以期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