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司法人员 及其他人回避的理由不充分,有关组织和人员作出不予 同意的决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依 法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 员、鉴定人回避。对回避有决定权的组织和人员对申请进 行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充分,根据 法律规定,可以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对驳回回避申 请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驳回回避申 请的决定,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则 由书记员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