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1971年5月14日香港政府颁行的惩治贿赂 的刑事法规。(一)条例对贿赂的 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除了各种形 式的财产之外,还包括职位、雇佣 或契约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诸 如免受刑罚、免受纪律处分、免受 诉讼或控告等。(二)条例规定政 府或公共机关雇员索取或接受任何 形式的贿赂,任何人为自身利益以 任何方法向政府和公共机关雇员提 供任何形式的贿赂,纵然未达到目 的,均构成犯罪,依法要受到刑事 追究。对犯有受贿罪的政府和公共 机关雇员,可处10万元罚款和1年 监禁的处罚,并依据判决将全部或 一部赃款缴付政府。对行贿罪犯可 处50元罚款和10年或7年监禁的处 罚。并从定罪之日起10年内丧失 选举权和充任官职的权利。(三) 拥有无法解释的财产,也被条例规 定为违法,可处50元罚款或10年 监禁,并依据法庭裁定向政府缴纳 一笔不超过该项无法解释的财产的 价值金额。同样也在10年内丧失 选举权和出任官职的权利。(四) 条例规定了廉政专员在调查过程中 的特别权利。凡是防碍调查或假冒 调查者,均可判处2万元的罚款和 1年的监禁。在调查中,对被调查 人违背指示处理不得处理的财产, 就可判处5万元罚金和监禁1年的 处罚。对有义务协助调查的人员而 不予协助,或抗拒搜查、扣留的被 调查人,均可处2万元罚金和2年 监禁的处罚。(五)条例还规定经 调查、起诉由法院判处无罪开释的 被调查人,由法庭裁定给与诉讼 费。同时还对保护揭发人和处罚诬 告、假证以及泄露秘密作了具体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