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香港刑法

2022-10-07

英文

criminal law of Hong Kong

简介

在香港地区作为处理犯罪和适用刑罚根据的成文法和普通法的总称。

渊源 香港刑法在渊源上和形式上主要由3部分构成:香港立法局制定的刑事条例;适用于香港的由英国国会通过的刑事法律;普通法中的刑事判例。香港没有一部统一的刑法典。香港刑法主要的和大量的是香港立法局制定的刑事单行条例,以及分散在其他单行条例中的刑事规定。香港现行的刑事条例约有数十个,主要有:《刑事罪行条例》(Crimes Ordinance)、《侵害人身罪条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盗窃罪条例》(Theft Ordinance)、《赌博条例》(《Gambling Ordinance》)、《简易程序治罪条例》(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Corrupt and Illegal Practices Ordinance)、《危险药物条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保护妇孺条例》(Protection of Womew and Juvenile ordinance)等。这些刑事条例中除有实体刑法规范外,还有程序法规范和刑事证据法律规范。

犯罪 触犯或违反有刑罚规定的法律的行为。香港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内涵,至少包含两个要素:①犯罪触犯或违反了法律;②这种法律是有刑罚规定的。香港法律对刑罚适用范围规定的很广泛,许多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或轻微违反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都被列入了犯罪范畴。

犯罪意图 犯罪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所必须具备的心理状态,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因素之一。包括故意,放任或疏忽。只有证明被告有犯罪意图,才能对其定罪。所谓无犯意即无犯罪,这是香港刑法的一般原则。

犯罪行为 具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违反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行为取决于行为本身,如做伪证或酒后驾车,即使未对他人造成伤害,这种行为也是犯罪。但在另一些情况下,犯罪行为取决于行为的后果,或取决于行为和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两者。

刑罚种类 主要有终身监禁、监禁、罚金。此外,还有一些辅助性刑事措施。香港刑法中曾经存在的笞刑和死刑。已分别于1990年和1993被正式废除。终身监禁,指剥夺罪犯的终身自由,并关押于监狱的刑罚方法,是当今香港地区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煽动叛变,纵火、误杀、强奸、重伤害、抢劫等严重犯罪。死刑废除后,原先只能判处死刑的叛逆罪、暴力海盗罪和谋杀罪也改为适用终身监禁。监禁,也称入狱。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并予以关押的刑罚方法。监禁刑适用于各种犯罪,是香港刑法中适用范围最广的一个刑种。监禁的最高刑期是25年,最低刑期为1个月,特别轻微的犯罪可只判入狱14天。罚金,指判处罪犯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刑事判决中便用最普遍的刑罚,它既可作为一种主刑单独适用,也可作为附加刑与其他刑种并科。辅助性刑事措施是非严格意义上的刑罚,主要用来处理青少年犯罪和较轻微犯罪的法律措施,其意义在与帮助和教育。主要有:①劳役中心惩戒;②教导所改造;③感化院感化;④戒毒所戒毒。

罪名 主要有: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叛逆罪、煽动叛变罪、非法集会罪、暴动罪等;②妨害公共判益的犯罪,包括非法索取或接受利益罪、公共机构雇员索贿罪、拥有无法解释之财产罪、贿赂公共机构雇员罪等;③侵犯人身的犯罪,包括谋杀罪、误杀罪、堕胎罪、强奸罪、非礼罪、重伤罪、刑事恐吓罪、重婚罪等;④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盗窃罪、抢劫罪、恐吓勒索罪、接赃罪、诈欺罪、毁坏财产罪等;⑤妨害风化的犯罪,包括乱伦罪、经营卖淫场所罪、靠妇女卖淫维生罪等;⑥毒品犯罪,包括制毒罪、贩毒罪、藏毒罪、吸毒罪等。

中国已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这时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原有刑事法律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为同基本法相抵触者外,其余的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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