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居民依照其本国法律行使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治外法权。是帝国主义强加给殖民地的一种特权。最初是在十字军东侵(11~13世纪) 之后,西方国家开始在东方享有这种特权。19世纪帝国主义国家将此种特权强加给亚非国家,侵害了这些国家的属地优越权。英国于1843年通过《虎门条约》,美国于1844年通过 《望厦条约》、沙皇俄国于1858年通过《天津条约》,先后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其后德、法、日等20余国也在中国取得这种特权。其内容是: (1) 中外混合案件 (即其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和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如外国人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中国人为被告,由中国法庭按中国法律审判; 反之,如外国人为被告,中国人为原告,则由有关外国领事法庭按其本国法律审判,这是所谓 “被告主义。刑事案件中,犯罪者为哪国人,就由哪国的法庭审理。(2) 外国人单纯案件 (即其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互相间的案件)。如英国人和英国人涉讼,完全由英国领事法庭审理,中国无权过问。(3) 外国人混合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一般也适用“被告主义”,被告所属国在中国不享有领事裁判权者,由中国法庭审理。与此项特权有关,在上海租界的公审公廨,外国领事甚至对纯属中国人之间的案件也出庭公审,操纵案件的判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各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才被迫取消,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帝国主义对中国司法权的侵犯才被彻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