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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例再保险

2022-10-20

简介

亦称“超额赔款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简称“超赔分保”。是超过一定赔款额度后的分保。其赔款额度通常是订约双方在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也是超赔分保合同的起赔点或免赔额。它实际上是保险人根据自身财力能承担的固定自负责任,超过起赔点,由再保险人负责,直至约定的最高赔款限额,称之为保障额或分保责任。赔款达到保障额时,一般可终止合同。但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中,经常规定有恢复责任条款。在保险人按规定加付保费的条件下,保障额可自动恢复,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恢复次数,往往有严格的限制。

超赔分保与成数和溢额分保根本不同。在超赔分保中,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于危险的承担、保费的分配以及赔款的分摊都不是按比例来分配的。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均以赔款金额来表示。超赔分保的一般表示,是超过自负责任后的若干赔款金额的分保责任。例如,超过20万以后的80万,以英文表示为“800000 In Excess of 200000”。如发生一次事故,总的赔款为15万,在自负责任以内,由保险人全部负责;若总的赔款为100万,保险人负责20万,再保险人负责80万;若总的赔款超过自负责任和保障额的最高限度,其超过部分仍由保险人负责。如总的赔款为150万,自负责任是20万,分保责任是80万,则保险人负20万和50万共70万,再保险人负责80万,总共150万。

超赔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通常是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为基础,先估计一个临时分保费数额,预付给再保险人,年终结算时,再按实际应付数字进行调整。

与比例分保相比,超赔分保合同期限多为一年定期。在定期内,一般没有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人不必提供保费和赔款准备金。

超赔分保方式,于19世纪末叶初次在英国出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汽车险业务上首先被运用,以后又相继应用于冰雹险。20世纪30年代后,巨额风险不断出现,保险金额不断增高,且危险集中,每次事故都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而这种再保险形式又扩大到危险比较集中或巨额灾害危险方面。这种以保障巨灾为对象的超额赔款再保险,又称之为巨灾超额赔款再保险或专保大火灾的超额赔款再保险。由于超额赔款再保险节约保费,手续简化,又具有保障巨额损失的作用,遂逐渐被推广应用,至今已成为一种广泛运用的分保方式之一。

超赔分保的优点是:①不用逐笔地决定再保险、进行再保险登记和寄送报表,只在发生损失时才寄送损失报表,且再保险费不是按一笔业务而是按保险人一种或几种业务的全年总保费的基础计算,因而分保手续和帐务核算都比较简化,节省分保经营费用。②再保险成本可随损失率、保费收入的发展、再保险市场的情况作较大变动,灵活性大。③对于较大的赔款,其超过免赔款以后至一定的额度,可从再保险人那儿摊回,有利于保险人对危险责任的控制,保障业务经营的稳定性。④由于再保险免赔额以内大量的小额赔款由保险人自负,支付的再保险费只占总保险费很低的成份,使保险人减少再保险费的支出,增加实际保险的收入。⑤对再保险人来讲,不必提供保费和赔款准备金,也不用支付再保险手续费,有利于再保险人资金的运用,且巨灾的随机率的周期较长,偶然性因素较大,易于积累基金。

它的缺点是:①不能用来交换,因而保险人得不到回头业务,只能起分散危险的作用。②保险人经营业务的结果与再保险人不发生直接联系,如有大的赔款,再保险人可能会遭致亏损,而保险人可仍有盈余。但如小额赔款多,保险人赔付增多,而再保险人因免赔额以外的赔款少,不承担什么责任,有可能盈利。

由于计算赔款的基础不同,超额赔款再保险有三种方法,即险位超赔、事故超赔和积累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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