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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l social control
简介
从非法律领域提出的关于犯罪控制的方案。具体指运用道德、宗教、伦理、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等非法律规范力量给予个人行为的各个方面的约束。这种理论认为,控制犯罪最核心的内容是消除行为人的内心犯意。因为任何犯罪都表现为个人的行为,而个人的行为总是受内心犯意的驱使的。惩戒犯罪的法律规范尽管有相当的威慑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迫使行为人打消违法犯罪意念,但到底是有限的。法律规范的禁止、惩戒力量只有当行为严重到违法、犯罪的程度才能表现出来,对大量的不良行为则无法介入。而良好的道德观、宗教信仰、伦理、风俗、习惯、社会舆论能有效地消除哪怕是最初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倾向。因此,非正式社会控制手段比之正式社会控制手段更具主动性和超前性。非正式社会控制有广、狭义之分。广义指这些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力量以一定的方式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个人与社会及社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控制。这种理论认为,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是多层次、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社会控制的手段也要多维化,各种手段相互配合、衔接,综合发挥,才能消除犯罪的各种诱因,预防犯罪发生。广义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将犯罪预防的目标从针对已然犯罪人本身转向诱发犯罪的各种可能因素的消除;把预防犯罪的责任从司法机关、法律领域扩展到整个社会和法律领域以外的各种社会意识形态;把预防犯罪的手段从法律和治疗等治标的措施引向旨在消除犯罪根源的治本性措施,意义重大。狭义理论指对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以及越轨行为的预防、阻止及处置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