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秦惩罚诬告的刑罚 原则。《法律答问》引律文: “伍 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 罪罪之。”就是说,同伍的人相控 告,加以罪名,不确实,应以所加 的罪名论处诬告者。”又设一问答 说: “今甲曰伍人乙贼杀人,即执 乙,问不杀人,甲言不审,当以告 不审论,且以所辟? 以所辟论当 也。”诬告杀人,就以杀人罪论 处。秦律对故意杀人罪,一般处以 黥为城旦。从《法律答问》所引的 案例中看,秦在司法实践中大体上 执行了这项原则。例如“当耐为司 寇以耐为隶臣诬人,何论? 当耐为 隶臣。”又如“当耐为隶臣,以司 寇诬人,何论? 当耐为隶臣,又系 城旦六岁。”司寇与系城旦六岁, 大体上相当。诬告反坐原则一直被 沿用。《唐律疏议·斗讼》规定: “诸诬告人,各反坐。”诬告谋反 及大逆罪,反坐斩或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