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亦称“当事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有做为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即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称为诉讼权利能力。只有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才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当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才有资格作为当事人(即民事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解决。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被告人处于应诉的地位,有权得到合法、公证的裁判。故诉讼能力是起诉、应诉的前提条件。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法上的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死亡时终止。法人的诉讼权力能力,从法人依法成立时开始,随着法人的消灭而消灭。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内容,包括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诉讼义务,无论个人还是法人作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平等的。非法人团体和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相同,也是从非法人团体成立时产生,随着非法人团体的解散而消灭。诉讼权利能力是不能转让的,任何限制诉讼权利能力的行为,都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