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又称“举动犯”。“结果犯”的对称。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这种犯罪并非不能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而是不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既遂的成立要件。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如伪证罪,行为人只要作了伪证,不论这种伪证是否对他人形成实际危害结果,即构成伪证罪(既遂)。此外,反革命罪中的策动叛变、叛乱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以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中的诬告陷害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都是行为犯。行为犯,从刑法理论上来说,一般只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自动中止与犯罪既遂之分,没有犯罪未遂存在的可能。但中国刑法学界有学者认为,以上所言之情形,属于举动犯。而举动犯与行为犯并不完全相同。真正行为犯的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未能完成犯罪行为,就应认定未完成犯罪而构成犯罪未遂。如革命中的组织越狱罪、投敌叛变罪,普通刑事犯罪中的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即属于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