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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法院

2022-10-07

High Court ofJustice England

简介

英国最高法院三个组成部分之一(另外两个为刑事法院和上诉法院)。根据1873年《审判实施法》设立。在此以前,民事管辖方面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法院,各自为政,它们包括王座法院、枢密法院、衡平法院、大法官法庭等等。高等法院基本上是把它们合并为一,原来的一些法院变成高等法院内的审判庭,初期多达五个庭。衍变至今,只余三个审判庭,即御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和家事法庭。每个庭又分设庭属法庭和专门法庭。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记录法官开庭审判,一般都是独任审判,而且不召集陪审团。按规定,高等法院法官最多不超过七十五人,其中御座法庭由首席法官和大约四十四名法官组成;大法官法庭由副大法官(代表大法官)和大约十一名法官组成;家事法庭由庭长和大约十六名法官组成。高等法院各审判庭除法官外,还有主事官(Master of Roll)以及法务官、总会计官、破产接受官、公司清帐官和各种记录官等。高等法院在伦敦一年开庭四次。 8月1日到9月21日为休假期,只留两名法官应付紧急案件。高等法院除在伦敦开庭以外,各审判庭特别是御座法庭和家事法庭,还派出法官到各地开庭,其地点与刑事法院的第一级和第二级审判驻地相同,而不在第三级驻地开庭。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议院。高等法院的法官,由大法官在具有十年以上开业资历的专门律师中选任,由英王任命。

拓展资料

高等法院  高等法庭  英国刑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