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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orm of Property Law1925
简介
英国法制史上以制定法实现的一次重要的、广泛的财产法改革。英国法具有发展的历史连续性的特点,其财产法也处于不断改革之中,但直至20世纪初期,一些古老的土地保有形式(tenure)和不动产制度仍然保留或残存下来,如副本土地保有、物权财产和人权财产的划分,某些地方土地保有习惯等,使英国财产法同资本主义关系进一步发展的需求之间的不适应性明显表现出来。英国立法机关经过长期酝酿,于1925年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对财产法(主要指不动产法)和与其相关的法律进行重大变革。它们是:授产法法令(The Settled Law Act)、受托人法令(The Trustee Act)、财产法法令(the Law of property Act)、土地登记法令(The Land Rigistration Act)、土地负担法令(the LandCharges Act)和地产管理法令(The Administration ofEstates Act)等。为了使司法机关、律师和公众有所准备,新法令定于19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些法令实现的改革主要有:①废除了封建性的物权财产和人权财产的分类,恢复了不动产(immov-ables)和动产(movables)的简明、合理分类,使英国法在财产的基本分类上同民法法系国家大体一致起来。对与物权财产和人权财产划分相联系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例如继承制度),法令亦相应予以改革。②废除副本土地保有。规定自1926年1月1日起凡副本土地保有者均获得自由土地保有者的权利,对地主因此而失去的权利则给予补偿金。同时,废除肯特郡土地保有(Gavalkind)等地方土地保有习惯。改革后英国只存在两种法定地产,即:“附占有绝对继承地产”(Estate infee simple absolute in pessession,简称fee simple)和“绝对定年限租借地产”(Term of years absolute),基本上统一了土地保有形式和地产权。③继续改革授产制度(the settlement)。这种制度的存在和流行是英国不动产转让程序烦琐、迟缓的重要原因。由于贵族通过授产行为传给子孙的土地,或原来在其上就存在分属于不同主体的多种权利,或授予时附加许多负担,这种土地若要出卖,须经全体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而他们可能分散在不同地方,有的也许已经死亡或不知去向,要做到这一点将是一个费时费财的复杂过程。授产制已成为英国不动产转让的一大障碍。新法令规定,这类土地的现占有人在出卖该土地时不需经过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只需将所得价金交付给受托人,再由受托人按应得份额付给利害关系人即可。简化了不动产转让程序。④继承上实现男女平等。法令规定,有遗嘱死亡,全部遗产按遗嘱分配;无遗嘱死亡,按普通继承原则分配遗产。普通继承原则下,生存配偶、直系旁系尊卑亲属之间男女已无差别。
通过这次改革,基本上消除了英国财产法及与其相关联的法律中长期存在的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因素,为现代英国财产法奠定了基础。
拓展资料
英国法系 《英国法注释》 《英国法释义》 《英国的舆论》 《英国的预算》 英国工党 英国政治思想 〔英国〕休姆 《英国证券法》 英国标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