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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权法

2022-10-11

DECLARATION OF RIGHTS

简介

又译《权利宣言》。英国1688年颁布的一项权利宣言。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产生的一项宪法性的法律宣言,为威廉继位英国国王时所接受。共14款,规定:未经国会许可,国王不得更改、废止法律和停止法律的实施;受理宗教案件的委员会和其他同一性质的委员会与法庭,都是非法和有害的机关;国王不得滥用皇权征课赋税供给皇室经费;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不得对此项权利予以判罪或公诉;不经国会核准,不得招募或给养常备军;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允许新教徒为防卫起见备有军器;国会议员应自由选举产生;议员在国会内的演说及辩论的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弹劾或质问;对任何案件的当事人不得收过多的保释金,科处过重的罚金,或加处残酷的刑罚;陪审官应当经过正式登记,审判叛国罪的陪审官,应是具有不动产权的公民;在定罪前表示对罪犯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是非法和无效的;国会应为修正、巩固和维护法律而经常召集会议。本法反映了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要求,提出了限制王权、扩大民权的宣言,为1689年公布的《权利法案》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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