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全称《苏 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 本法) 》亦称《斯大林宪法》。根 据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 总结各方面的经验,有必要对 1924年苏联宪法进行修改。因 此,在斯大林的主持下,起草了新 宪法草案,于1936年12月5日召开 的苏联非常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 批准生效。宪法由13章146条组 成。宪法明确宣布: 苏维埃社会主 义共和国联盟为工农社会主义国 家,苏联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 者,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 济体系及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 主义所有制(公有制); 国家贯彻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 原则”。宪法重申苏联是加盟共和 国自愿联合,每一加盟共和国享有 退出苏联的权力。苏联最高权力机 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由享有平等 权利的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组 成。最高管理机关是苏联人民委员 会 (1946年以后改为部长会 议)。宪法规定了公民权利,包括 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 男女平等,民族、种族平等,国家 保障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受 教育权等。宪法还规定了选举制 度,宪法修改程序、国徽、国旗及 首都等。1936年宪法经过不断修 改,一直适用到197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