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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1924年宪法

2022-10-05

简介

全称是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 法( 宪法) 》,1923年7月6日, 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届全体会 议批准,1924年1月31日第二届苏 联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并生效。 宪法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第 一次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 于成立苏联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 和国联盟成立宣言》,主要规定布 维什维克和苏维埃政权的民族政策 等; 第二部分,由1922年12月30 日召开的第一次苏联苏维埃代表大 会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成立条约》和11章共72条组 成。宪法规定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 国权力的划分,有关军事、外交、 对外贸易、铁路、邮电、制定加盟 共和国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指导性原 则,领导财政,监察、法院组织以 及制定全联盟的民事和刑事立法原 则等,属于苏联的权力。管理内 政、教育、司法、农业、社会保障 以及卫生等,属于各加盟共和国的 权力。各加盟共和国有权自愿退出 联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中央执 行委员会,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 成。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 其常设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行使权力。最高管理机关是苏联人 民委员会,由全联盟人民委员会和 联合人民委员会组成。联盟司法权 由苏联法院享有。宪法还规定了各 国家机关的组成、权限以及国旗、 国徽和首都等。1924年宪法一直 适用到19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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