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华民国时期颁布的 人事方面行政法规。民国初年孙中 山领导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曾颁布 过《文官考试令》、《外交官及领 事官考试令》、《法官考试令》。 民国八年(1919年)北洋政府时期改 为《文官高等考试法》、《文官普 通考试法》、《外交官、领事官考 试法》。民国十七年(1928年) 以后,国民党统治时期,设立了全 国最高考试机关,并将其列为中央 政府的 “ 五院 ” 之一。翌年 (1929年)八月一日公布了《考 试法 》,共18条。主要内容: (一)凡属候选及任命的人员,凡 应领取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 员,都必须经过考试来确定其资 格。(二)规定考试分为普通、高 等、特等三种形式。(三)各种考 试应试条件、要求、程序及组织领 导等。《考试法》曾经多次修正公 布适用,现仍为台湾当局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