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刑法规定将原来各自独立成罪的几个行为合并为另立一个犯罪。如《日本刑法》第241条所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将强盗罪的行为和强奸罪的行为合并另立的一个独立的罪名。这是典型的结合犯,其基本特征是:(1)原来的数个犯罪行为在刑法上是独立的,如果其中有一个犯罪行为不独立,就不能构成结合犯;(2)原来数个行为所成立的罪名不同,同种性质的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不能构成结合犯;(3)原来的数个犯罪行为都是故意犯罪,若其中有一个是过失行为。不能构成结合犯;(4)原来数个犯罪行为结合后,成立一个新的犯罪;(5)结合后的犯罪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关于结合犯的既遂标准,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不同争议,有的认为所结合的两个罪中,只要有一个罪既遂,就应认定为既遂;有的认为,只有两个罪都构成既遂,才能认定为既遂;有的认为,只要法律规定处罚较重的罪既遂,即可认定为既遂;还有的认为,只要结合犯的基本罪既遂,被结合的罪即使未遂,也应认定为既遂。目前,在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就是把破坏邮电通讯和窃取财物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起来成立的犯罪,并依贪污罪从重处罚,故应属于结合犯的一种形式;但也有的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刑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行为虽然都是独立的犯罪行为,但它们并未结合成独立的第三罪,不符合结合犯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