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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中的法人

2022-10-03

英文

德Vorverein

简介

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又称设立中的法人。其特征是:(1)筹建中的法人是一种组织,而非筹建人或设立人个人。筹建中的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的财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筹建中的法人的名称和财产是与筹建人或设立人的名称或财产相分离的。(2)筹建中的法人是为设立法人而存在的组织体。筹建中的法人的存在目的是为设立法人,是为筹建法人而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因此,筹建中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与筹建活动相关的民事活动。(3)筹建中的法人是非法人组织,而不是法人。

对于筹建中的法人的法律地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筹建中的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亦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筹建过程中的行为为筹建人或设立人的个人行为,设立人或筹建人为设立行为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筹建中的法人与成立后的法人应视为同一法人,又称为“同一体说”,即法人成立前所享有的权利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应由成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其权利能力溯及消灭,即由筹建人或设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筹建中的法人作为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权力能力应受以下限制:(1)应以筹建或设立所必要的事项为限享有权利能力。所谓必要事项,或依法律的规定,或依设立章程或设立人之间的约定,或依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筹建中法人不能享有与筹建或设立活动无关的权利能力。(2)应以将来法人成立为条件享有权利能力。即筹建中法人虽享有权利能力,但法人不能登记成立时,其权利能力溯及消灭,而由筹建人或设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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