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system of divorce
简介
规定配偶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原则、条件、程序和效力的法律制度。离婚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从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才出现的。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统、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差异,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离婚制度各具特色。
古代法中的离婚制度 按照中国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礼与法,丈夫可在一定条件下离弃妻子,妇女则只能从一而终。离婚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出妻、和离和义绝。出妻以“七出”为法定理由,但又受“三不去”的限制”;和离形式上与近代的两愿离婚相似,实际上往往是出妻的别名;义绝是中国古代官府强制的一种离婚方式。离婚制度上明显存在着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的特点。古代罗马法规定,离婚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出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第二,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协议离婚;第三,基于夫妻一方意愿的片面离婚。早期立法把这种单方离婚作为丈夫的特权,后来才加以改变。古罗马的离婚制度对后世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离婚立法有广泛深远的影响。在宗教势力特别强大并实行政教合一的古代国家,作为法典的宗教经典中,有不少关于离婚的规定。例如,犹太教摩西法典规定,离婚是男子的专权,夫可休妻;妇女处于受制约的地位。古印度摩奴法典规定,妇女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利,应该始终从属于男子。任何情况下妻子均无权与丈夫离婚;而丈夫却有多种理由更换妻子,被更换的妻子还不得离家。古印度的摩奴法典至今在印度次大陆仍有着一定的影响。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对夫妻离婚作了详细规定,它认为“离婚是一切可以容许的事情中最可憎恶的事情”,主张极力加以限制。规定“休妻两次,此后应善意的挽留,或者以优礼解放她们”;“如果他休了她三次,那么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男人”。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根据基督教的教义,实行禁止离婚主义,只有存在重大婚姻障碍时,方得经教会当局宣告婚姻无效。寺院法还创立别居制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
资本主义国家的离婚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家制定的离婚法逐渐取代了宗教法规的作用。1792年8月,法国立法议会以契约自由为理论依据,在其宣言里宣称,婚姻是可以用离婚解除的契约。从此,离婚自由成了各国仿效的普遍原则。资产阶级打破了婚姻不可离异的神话,是一大历史进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有关离婚制度的规定,可作为早期资本主义离婚制度的代表。该法第229条至第233条列举了各种法定的离婚理由,如通奸、一方对他方有重大暴行、虐待、侮辱、一方受不名誉罪宣告、双方充分证明其共同生活已不能容忍,等等。当代国家多以裁判离婚为惟一离婚方式,但也有一些国家兼采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离婚方式。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有的采取有责主义,有的采取无责主义,更多的是有责主义与无责主义相结合。在列举数种具体离婚理由后,概括规定离婚理由。常见的离婚理由有:一方有通奸行为;一方遗弃或虐待他方;一方患重大不治或恶性疾病;一方受刑事之宣告;一方失踪;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双方长期分居;婚姻关系破裂致使家庭生活解体,等等。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妇女地位、家庭结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与过去大不相同,传统的离婚制度因大大落后于社会生活而不得不改革。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对离婚立法作了重大修改,改革后的离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对离婚采取相当宽容的态度,越来越多的国家抛弃传统的过错原则,代之以破裂原则;第二,进一步削弱了宗教势力对离婚的影响。
我国现行离婚制度 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双方自愿离婚的,依行政程序登记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离婚诉讼中应当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许离婚。认定感情破裂也有多种具体参照标准。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坚持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重,父母双方对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还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同时,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