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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刑法

2022-10-05

英文

criminal laws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简介

苏联在十月革命胜利和苏维埃政权建立后,为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而建立的,东欧、亚洲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受其影响而形成的刑法体系。

产生和发展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来不及制定新的刑法典,便认可适用部分沙俄政府的刑法典。1919年12月颁布了《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将社会主义的刑法原则法律化。1922年5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了《苏俄刑法典》。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典,不仅适用于苏俄,也成为苏联其他加盟共和国制定刑法典的范本,而且对战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刑法的制定也产生了重大影响。1926年,苏联依据《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1924年10月颁布),对《苏俄刑法典》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补充。以上一系列的刑事立法标志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的产生。在二战前后,苏联刑法进行了一些修订。1958年12月,最高苏维埃通过《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根据该纲要的精神,1960年颁布了新的《苏俄刑法典》,各加盟共和国也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刑法典。东欧各国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后,一方面充分吸收苏联刑事立法的经验,另一方面借鉴西方的刑法制度,顺应战后刑法民主化的潮流,纷纷结合本国的情况制定自己的刑法典,并且对刑罚制度进行改革。

刑法典 苏联以及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均采用成文法的形式,制定各国的刑法典。各国刑法典都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总则一般规定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效力范围、犯罪的定义、刑事责任的根据和条件、犯罪阶段、共同犯罪、刑罚体系以及刑罚适用制度等。分则一般规定具体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犯罪 在刑法总则中,一般明确提出犯罪概念的实质性定义,强调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各国按照同类客体在分则中将犯罪分成若干类,有些国家还对犯罪作出法定的分类。例如,1968年的前民主德国刑法典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关于刑事责任,规定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法定年龄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作为与不作为,才能负刑事责任。同时,许多国家还规定了排除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抓捕罪犯、职务上和业务上的风险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执行命令或指示等。

刑罚 社会主义各国都明确规定刑罚的任务和目的。刑种主要有:死刑、自由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公开训诫等。关于死刑,有些国家予以废除;有的国家停止执行死刑。前苏联虽然保留死刑,但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并对死刑的适用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在自由刑上,各国都规定了法定最高刑和法定最低刑。有些国家还借鉴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措施,在刑罚中规定强制医疗、限制住所、限制职业和其他感化措施。此外,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措施和教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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