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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nce against the order of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简介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类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本类罪的主要特征是:①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离不开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管理,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没有统一的、规范有序的金融管理秩序,整个金融市场的运作就必然紊乱。因此,金融市场的核心是金融管理秩序,必须以各种手段予以保护。但是,伪造货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存款等行为,恰恰破坏着金融管理秩序,对于其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一般意义上说,尽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为了维护金融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法规。但是,行为人违反这些金融管理法规,并不必然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只有其中情节严重,致使金融管理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则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其具体形式表现为规定在我国《刑法》第170条至第191条的各种行为。③本类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可以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但也有一些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例如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违法发放贷款、账外非法拆借、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犯罪的主体,只能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本类犯罪中有些犯罪也可以由单位构成。④在主观方面,本类犯罪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且具有牟取不法利益的犯罪目的。但是,也有少数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例如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以及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