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亦称反和平罪、危害和平罪、侵略罪。“计划、准备、发动或者实施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诺言之战争,或参与为完成上述任何战争之一种的共同计划或共谋。”这是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所规定的破坏和平罪的定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也有相同的规定。这是战争犯罪的一种。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为了严惩侵略罪行,威慑侵略者,简化对侵略行为的认定及其制裁措施的执行,便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援助,国际社会就已着手为侵略行为下定义,但由于战前的国际局势等原因而未能成功。二战后,联合国经过多年的努力,根据审判战争罪犯的实践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1974年12月14日,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决议序言指出: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的最严重、最危险的形式,特别是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存在的情况下,充满着可能发生世界性冲突及其一切严重后果的威胁,因此,有必要订立侵略定义。按照该决议的规定,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侵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的下列各种行为: ①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者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因这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者使用武力吞并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②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进行轰炸或使用任何武器。③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个国家的港口或海岸。④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⑤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个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⑥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个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⑦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分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外国雇佣军,对另一个国家进行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行为的武力行为,或该国实际上卷入了这些行为。此外,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断定的某些其他行为也包括在内。侵略罪的主体是发动侵略战争、实施侵略行为的国家,同时包括计划、装备、发动或实施侵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侵略罪的主体都要承担责任,国家要承担国际责任,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为其辩护; 因侵略所取得的任何领土或利益,均不得承认为合法;被告人的官方地位、政府或上级命令,都不能成为免除惩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