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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不举

2022-10-16

简介

亦称见知不举。明知他人犯罪或了解他人犯罪的情况,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在刑法理论上属于不作为犯罪。在中国封建社会和法律中,规定对知情不举予以治罪。例如秦律规定: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同罪。”(《史记·秦始皇本纪》)。《汉书·刑法志》师古注曰:“见知人犯法不举者为故纵,而所监监部主有罪并连坐也”,即汉武帝制定的“见知故纵法”。《唐律·杂律》规定:“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而明清则有知情藏匿罪人罪,相当于刑法中的包庇罪。根据历代中国封建朝代的法律规定,知情不举一般是针对具有特殊身份的官吏而言的。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来看,一般没有知情不举治罪的规定,但原苏联的《苏俄刑法典》则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知情不举应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没有知情不举的罪名和类似规定,但在1982年3月8日颁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对于犯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盗窃罪、贩毒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受贿罪等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的,按照循私舞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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