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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行为论

2022-10-05

英文

德文 finɑle Hɑndlunɡslehre

简介

以行为的目的性作为行为本质的一种行为理论。该理论认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标而在现实的目的上由意思所支配、操纵的身体活动。该理论的首创者是德国刑法学者威尔泽尔·H.(Hans Welzel 1904~1977),后来得到了一些德国、日本学者的继承与发展。目的行为论是在批判因果行为论的基础上产生的,它舍弃因果行为论的行为概念中单纯盲目地将因果性当作行为本质要素的观点,并从分析行为存在结构入手,提出行为是人基于目的的身体动静;行为是“目的”的现象,而不是单纯的“因果”现象。行为的目的性是指,人以关于因果法则的知识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预见自己的活动可能发生的结果,并以此设置种种目标,有计划地指导达成此目标的活动。威尔泽尔认为,纯粹的因果现象,不是在目的的指导下活动,而是掺杂着诸因素的一种偶然结果,因此,如果说目的性是一种预见,那么因果性则是“盲目”。威尔泽尔将行为构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全部在思维领域进行,首先行为人预定想实现的目标,然后选择达成此目标所必要的行为手段。第二阶段是思维在外界的实现,即使用上述选定的手段产生现实的因果过程。

目的行为论将目的性作为人的行为的核心要素。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此论在解释故意行为时尚能自圆其说,但在解释过失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时则难以令人信服:①关于过失行为,通行的观点认为,其结果并非由目的行为所导致,而目的行为论将过失行为也纳入危害行为概念之中,显然不能成立。对此,目的行为论的支持者不断修正其学说,并作出新的解释:故意犯和过失犯都是基于目的行为而实现的,只是故意行为是追求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的行为,而过失行为则是追求构成要件并不重要的结果的行为。②关于不作为行为,一般认为目的行为论中的行为概念不能涵盖不作为,原因是在不作为犯中欠缺现实目的的意思。对此,威尔泽尔提出了能够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上位概念:人的行态。即在有能力依据目的统制意思的范围内,所表现出来的人的身体的积极态度或消极态度。但是,目的行为论对于过失的不作为犯的行为性仍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为人在忘却状态下是缺乏意思统制能力的,而刑法却仍然要处罚之。可见,目的行为论在说明不作为性时,仍与因果行为论面临着相同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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