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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ing principle of prison work
简介
执政党和国家制定的监狱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和目标。它对监狱行刑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社会制度和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的不同,监狱工作的方针也不同。我国监狱工作方针是1951年伴随着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建立而提出来的。199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之前一直称之为劳改工作方针。四十多年来,我国监狱工作方针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先后有过4种提法:“三个为了”的方针;“两结合”的方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三个为了”方针 建国初期,随着镇压反革命运动的胜利开展,大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被判处徒刑。为了妥善处置这些被监禁起来的罪犯,党和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1951年5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指示,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决议》明确指出:全国各地羁押的反革命犯和普通犯,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这些犯人,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犯人坐吃闲饭,必须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并适应全国各项建设的需要,立即着手制定通盘计划,组织劳动改造工作。”这表明,为了改造罪犯,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犯人坐吃闲饭,是我国建立劳动改造工作的根本目的和指导思想。因而上述“三个为了”,就是建国初期监狱工作的方针。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我国全面开展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成功地改造了大批的各类罪犯,并且调动犯人的双手为社会创造财富,取得了显著成绩。
“两结合”方针 1954年9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实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简称为“两结合”的方针。这是在全面总结劳改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的基本精神是: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应当正确处理惩罚管制、劳动生产和政治思想教育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强调三者必须有机结合,互为条件,相互促进,不可偏废。这是对“三个为了”方针的进一步具体化、科学化,并且通过法律的形式使之定型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两结合”方针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强化了对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促进了劳改事业的全面发展。
“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 1955年的下半年到1956年初,我国有少数劳改单位一度出现了片面强调生产,忽视教育改造,甚至对罪犯搞超体力劳动的错误倾向。为此,1956年初党中央提出:劳改工作的方针,第一是改造,第二是生产。1964年8月11日党中央在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的既定的方针,即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简称为“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从此,“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就取代了“两结合”方针。它的基本精神是: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要始终坚持改造与生产相结合,而把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政治任务放在第一位,努力在改造人上下功夫。劳动生产作为改造罪犯的一项基本手段,应当服从或服务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政治任务,要置于第二位。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把经济利益置于监狱工作的首位,而忽视对罪犯的改造。但是,改造与生产二者是有机联系、相辅相成的。监狱在强化改造的同时,要重视发展监狱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明确了在监狱工作中改造与生产二者所处的位置及其辩证关系,纠正了重生产、轻改造,即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倾向,从而保证了监狱工作的顺利进行。实践证明,“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是正确的,成功的。它在中国监狱发展史上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是我国改造罪犯工作取得胜利的基本经验之一。然而,这个方针在表述上还不十分严谨、准确,认识上易产生异意,实践中常引起争论,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199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监狱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指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这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在新形势下的继续和发展。它在表述上更为准确、严谨、规范,更能体现中国社会主义监狱的基本特色。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根本职能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所谓惩罚,就是依法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他们的某些权利,强迫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使之不能继续危害社会。惩罚罪犯是古今中外的一切监狱所共同具有的职能,我国监狱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并不是单纯惩罚,还要对罪犯进行改造。即通过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思想,矫治罪犯的恶习,使他们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这是我国监狱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监狱的一个重要特色。“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是以我国监狱的性质、任务及监狱工作的实践经验为依据制定的,完整地体现了我国的刑事政策,正确地解决了监狱行刑中惩罚与改造的关系,摆正了二者的位置。它的含义是:我国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惩罚罪犯和改造罪犯两项基本任务。惩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是改造罪犯的前提和手段,而改造罪犯成为新人,预防和减少犯罪,则是监狱的根本目的。因此,监狱工作要立足于对罪犯的改造,注重于罪犯的思想转化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监狱的全部活动都必须紧紧围绕着改造人这个中心来运作,努力提高改造质量。我国《监狱法》第1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体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的精神,为这个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