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犹太教是被犹太人所信奉的,世界上最古老的宗教。作为一种宗教,它对世界各地的犹太人生活的各个层面:历史的、心理的和社会伦理道德等都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可以说,犹太教的神学教义并不发达,但因为它有完整的律法书,其丰富的伦理道德规范就成为犹太教教义的重要内容,并一直是世世代代犹太人的价值准则。
宗教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宗教注重于人与神的关系,是出于人的信仰的需求;而道德是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是出于协调社会关系的需要。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宗教的重要内容,宗教的发展过程也是道德宗教化的过程,并且道德规范往往披上了宗教的神秘外衣。因此,在阶级社会产生以后,宗教与道德相结合而产生的宗教道德观念,成为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人间世俗道德中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虚幻反映。宗教道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神道——调整人与神之间的关系,这是首要的;一是人道——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是次要的。犹太教也不例外,其道德观也具有上述一般宗教道德的特性。犹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与犹太教是同源的,其根本原因在于犹太人信奉上帝耶和华是万物的主宰,是至善至圣的;它不仅规定了善恶的标准,同时也是善恶赏罚的评判者。这样,犹太教的伦理道德观念就带有鲜明的神启性。无论是道德的源泉或道德的标准都是由上帝的旨意决定的。因此人们必须服从上帝,遵从一切伦理规范,才能获得幸福,这就是最大的善;否则就会受到上帝的惩罚,就是恶。这种宗教伦理观的实质是一种虚无的人生观,把人的现实幸福寄托在虚幻的彼岸世界。下面具体分析犹太教伦理道德观的形成与发展。
一、犹太教伦理规范的形成与发展:
从历史批判的角度分析,犹太教伦理的产生与其神学教义密不可分。其经典《律法书》〔也称《摩西五经》或《托拉》(Torah)〕就含有犹太民族最初形式的伦理规范。而这些规范又是犹太教的教义,实际上反映了古代犹太民族的历史经验,包容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后的戒律及规范也都是在《律法书》的基础上产生的,均具有现实主义的特征,不通过神学技巧去论证,这也体现了犹太教教义伦理化的一大特点。
(一)《圣经》中的伦理规范:由于《旧约圣经》前五篇即《摩西五经》:《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及《申命记》,包含了许多犹太人最初的宗教戒律及民法条款,所以它对社会生活的伦理道德规范影响深远。
根据《创世纪》,上帝耶和华在与以色列人立盟约之前就与人类定约,被称作“挪亚子孙们的律法”。此约是以人类整个信仰为基础的,规定了最初形成的伦理规范,如“唯独肉带着血,那就是它的生命,你们不可吃”。(《创》9:5)这种宗教性立法深深影响了更为高级的犹太人伦理道德。到了《出埃及记》中,以色列人的祖先摩西在西奈山上与上帝订了盟约,以色列人作为上帝的“选民”,要信奉上帝是人类的圣父,是宇宙的缔造者,是生命的源泉和万物的主宰。上帝具有至圣的外表,主要特征是公正、博爱和仁慈。人们要依上帝的旨意及品德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上帝授予摩西十戒,作为犹太教最初的教义,也是真伦理道德的基本形式:①除了耶和华外,不可信别的神;②不可为自己雕刻和敬拜偶像;③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④当守安息日为圣日;⑤当孝敬父母;⑥不可杀人;⑦不可奸淫;⑧不可偷盗;⑨不可作假证陷害人;⑩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奴俾、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出》20:3—17)这十条诫命依照犹太教神学家们的看法,是上帝亲自向摩西启示的,作为同以色列人订立的约法,犹太教以此为最高律法。从内容上讲,十戒的前四条属于神道,是犹太人对上帝应尽的义务,这是宗教道德的基础,是最大的善行;后六条虽属人道,但它们与前四条相关联,并以前四条为前提,对他人应尽义务,对自己要谨守上帝立下的戒命。神学家们将这些伦理规范说成是神启的,由上帝制定的,这种伦理观就变成了道德神学,并被说成是人所必须遵守的准则。可见,宗教教义在阶级社会中决定着信徒们世俗生活的伦理规范。十戒的内容实质上反映了上古时期犹太人的社会需要,是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伦理原则,有些也是人类社会普遍的道德准则。其它宗教的教义中也有类似的内容,如佛教的十戒也有“不杀生、不偷盗、不奸淫”等;基督教也信奉十戒,并且沿袭了犹太教的宗教伦理规范;同时,伊斯兰教也深受犹太教教义的影响,并且扬弃了其繁琐的宗教礼仪。
十戒不仅是古代犹太教的教义核心,也是《律法书》的中心内容。《律法书》中有许多伦理道德条目,但大多都以十戒为基础,作出具体的解释,有些则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作的具体规定。
《出埃及记》21:12—27,规定了有关暴行的律法:“打人的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拐带人口,必要把他治死……”,还规定不允许虐待奴仆。第22章举出了有关偿还的案例,偷盗要受罚,毁坏要赔偿;本章还详列了道德上与宗教上的律法:“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出》22:20、22、28)。第23章,涉及了公平和公正等一些社会伦理范畴:“不可随伙布散谣言,不可与恶人连手妄作见证。不可随众行恶;……不可在穷人争讼的事上屈枉正直。”(《出》23:1、2、6)这些律法大多是当时所施行的民法,有些纯粹是社会一般的伦理规范,反映了古代犹太人的社会风尚。
《利未记》主要涉及了各项宗教礼仪、民法及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还有各种宗教节目的庆典。如第1至10章,规定了各项祭祀的礼仪及规则;第11至20章,涉及了各种伦理规范及禁忌,有关于饮食禁忌的、洗净问题和禁止行淫等法例:“在地上一切走兽中,凡分蹄、倒嚼的,你们都可以吃……除了骆驼、沙番、兔子和猪以外。”“水中可吃的是有翅有鳞的,而无翅无鳞的则不可以吃”。“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们都当以为可憎”。(《利》11章)“无论什么活物的血,你们都不可吃,因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利》17:13)以上是有关食物禁忌的规定,这些戒条从根本上讲没有多少科学道理,只因为犹太人宗教信仰的缘故,有些还带有很大的模糊性,围绕这些规范后人还产生了种种争论,甚至分裂成许多教派。第19章,举出有关圣洁与公正的法例:“你们要圣洁,因为我耶和华你们的神是圣洁的。”“你们不可偷盗,不可欺骗,也不可彼此说谎。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亵渎你神的名。”“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码,公道升斗,公道秤”。 (19:2、11、12、15、36)以上这些规则反映了当时犹太人的社会公德水准,协调各种社会关系要以此为准绳,虽然打上神启的外衣,但却揭示了古代犹太人社会伦理价值观的真相。第23至25章,规定了犹太人的宗教节日及庆典,其中包含许多宗教礼仪,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这些礼仪又逐步演化成民俗风尚,成为犹太民族所遵循的社会公德及个人的行为准则。逾越节,当在犹太历法的正月十四,(参见《出》12章,《利》23:5)其庆典是犹太人为纪念摩西率众逃离埃及的历史回忆。除酵节,在正月十五日至二十二日,要吃无酵饼七天,(参见《出》12:15—20;《利》23:6—8)以纪念以色列人出埃及时在上帝的旨意下,在沙漠里吃了七天的无酵饼,从此走上自由王国。犹太人还守安息日(参见《出》13:12—18),规定六天工作日,第七天为安息圣日,“凡在这日作工的,必从民中剪除”。这一戒命被世代的犹太人所谨守。犹太人还守赎罪日,规定每逢七月初十日,要守为圣安息日:“当这日,凡不刻苦己心的,我必将他从民中除灭。”(《利》23:29)这是一个道德复兴日,凡人在上帝面前要坦白自己的罪恶,并接受神的宽恕。犹太拉比们(犹太教律法学者)就会宣告:“在赎罪日这一天,我赋予你们新的生命。”的确,赎罪日成为犹太人洗心革面的日子,人们面对至善至圣的上帝,要悔罪,要受上帝耶和华的赏罚,以求得良心上的安慰。但犹太人“罪”的概念不同于基督教,“原罪”在犹太教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反古希伯来人相信人类是按照神的形象被造出的,以色列人是上帝的“选民”,人犯罪是由于“不信”,是“罪在自身”。所以犹太人注重个人精神上的自我净化,凭借个人的力量来达到一个自我发展的道德水平。这一宗教心理致使犹太人更重视现实的社会,追求人间天国,以乐观主义达到道德完善的境界。而基督教却引申了古希伯来人“罪”的概念,把“原罪”提到一个绝对的高度,认为是人类与生俱有的,又是无法摆脱的,最终上帝派自己的儿子耶稣降临,替人类赎了全部的罪债。这种“罪感文化”是悲观的、虚无的。另外,《利未记》还规定了其它与季节性有关的节日,它们大多与以色列人生活中的历史事件有关。如:初熟节(又称五旬节)要将新粟祭献给耶和华,住棚节纪念以色列人出埃及时曾住在茅棚里。类似的重大节日还有普珥节、(来自《圣经·以斯帖记》)修殿节,(源自圣经次经《玛喀比传》)也都直接来自犹太民族的历史,所以这些节日将自然与历史融合到一个神圣的模式里,其种种风俗又可追溯到犹太人畜牧和农业社会中的历史事件之中,而通过这些庆典又将犹太人的宗教生活进一步伦理化。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及社会环境的变迁,犹太人对节日庆典的礼仪只保留了一些象征性的形式,尤其是安息日的种种禁忌,引起后人的许多争论。例如保守的撒都该人就规定在安息日不许做收获、纺纱编织、写作及其它类似的劳动;而自由的法利赛人在具体执行时就不太严格。
伦理道德规范有普遍原则,也有特殊原则。犹太教的伦理规范中也有区分。在《旧约》中,诸如十律则被保留下来,如有关食物的禁忌、尊长爱幼、行割礼、不作伪证、不违背誓言等。随着犹太人的迁移及社会发展的需要,613条也显得太繁杂,在实际执行时也确有困难。到12世纪,犹太教由于受到伊斯兰文化的影响及理性主义的冲击,内部开始变革。犹太神学犹太·啥列维(JudahHaievi,约1075—1141)认为,犹太人信奉上帝耶和华,并非出自理性,而是由于民族及个人的命运直接与上帝相关,信上帝就可得喜乐,不信就会遭殃;而人生的最高目标是以谦卑、虔敬的生活去侍奉上帝,净化心灵,以期得到将来世界的福乐。12世纪另一位著名的犹太神学家迈蒙尼德(Moses Ben Mai-monides,1135—1204)在其《困惑导引》一书中,将犹太教信条减化为十三条款:①坚信创世主是世界万物的创造者和统治者;②坚信创世主为独一真神;③创世主是无形无体无相;④创世主是无始无终的;⑤创世主是唯一值得敬拜之主,此外别无可敬拜之物;⑥坚信先知之言都真实;⑦坚信摩西的预言是真实的,且他本人是先知中最大的一位;⑧坚信现今的律法与上帝传给摩西的相同,并无更改;⑨律法永不改变,也不会被取代;⑩创世主洞察人们一切行为和思想;(11)坚信创世主赏罚分明;(12)坚信救世主弥赛亚将再来;(13)坚信死者将复活。这十三条款大部分属于犹太教的基本教义,但突出了律法的地位。犹太人在其各自的社团中靠这些信仰保持其民族性,并凭借律法及伦理规范协调其社会内部犹太人的社会关系。
此外,由于受中世纪神秘主义哲学的冲击,犹太教内部也有分化。产生于7世纪的卡拉派,(Karaites,希伯来文“经典派”之意),10世纪在西亚一带非常流行。此派否认口传律法《塔木德》的权威,而主张按《圣经》训诲,恢复了许多已被废弃的戒律,过禁欲生活,穿黑衣,食清淡,坚持苦修德行,弃恶从善,至今在东欧仍有一定势力。受该派影响,11世纪下半叶巴雅·伊本·帕库达 (BahyalbnPakuda, 约 1050—1100)的伦理学名著《心灵的责任》一书就主张宗教礼仪仅是世人肢体的责任,是外在的,只有真诚、谦卑、自省、自洁和悔罪才使人心灵得以升华,所以应该在现实生活中诚实做人,才能做到纯净敬神。
中世纪的宗教伦理道德一方面更趋于世俗化,另一方面受神秘主义哲学的影响,也更趋于严格和规范化。到近代,犹太教由于受理性主义的影响,其伦理道德规范的抽象而神秘的部分逐渐减少,而具体的、世俗化成分进一步增多。
(一)现代犹太教的伦理道德观:
犹太教的伦理道德以其教义为基础,从一开始就给犹太民族世俗生活的伦理观点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导致了其宗教道德观念的非理性主义倾向。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宗教道德观就会不断地歪曲世俗伦理学的价值标准,也即歪曲了人们之间的社会道德关系。因而,现实生活中犹太人所遵循的一些伦理规范,如善恶、良心、正义、义务、幸福、贞洁等,与上帝的意志联系起来,被虚幻的价值观所制约,而真实的价值观却退居次要地位。
(二)启蒙运动下的犹太教伦理:
欧洲近代启蒙运动,对世界各地的犹太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犹太神学及哲学家开始用现代思想来考察其民族的历史及文化,接受近代科技发展的成果,以使犹太人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被称为犹太启蒙运动先驱的摩西·孟德尔逊, (MoaesMendelssohn,1729—1786)以自然神论的观点主张信仰应以理性为基础,倡导犹太人破除封闭式的传统文化模式,广泛吸收其它民族的文化。在他的推动下,犹太人社团中兴起一股“哈斯卡拉”运动。(haskalah希伯来文“启蒙”之意)它反对犹太拉比的权威及传统保守的生活方式,学习现代新科技及新的生活方式。这样, “哈斯卡拉”在犹太人中发起了一场革命,它促使犹太教由封闭走向开放,使犹太人的宗教伦理规范走向世俗化,并促使狭隘的犹太教正统派成为现代正统派,打破了传统的价值观念。因此,马克思称犹太人的“哈斯卡拉”运动使犹太人的神成为世俗的神和世界的神,(参见《马恩全集》第一卷,第449页,《论犹太人问题》)而犹太人的宗教道德也开始世俗化,不再披着神的外衣而成为反映现实生活的伦理道德观念。19世纪在犹太人中还兴起一种称为“摩萨”(Musar)的宗教思潮,它实质上是一种伦理道德规范,促使社会各阶层的人通过苦行和伦理的实践来达到宗教上自我完善的目的。直到本世纪初,受理性主义的影响才开始减弱,存在主义哲学逐步兴起。著名犹太哲学家罗森茨维希(FranzRosenfeig,1886—1929)写了《救赎之星》一书,开始重新强调经验中的启示,反对传统宗教神学,认为道德律法是为人的存在服务的,强调个人的价值。总之,启蒙运动给犹太教的伦理道德观的发展带来一次革命,从此理性主义将宗教与道德相分离,同时也使得保守的犹太教社团内部产生分化,形成现代犹太教的三大派:正统派、改革派和保守派。
(三)当代犹太人生活中的宗教伦理观:
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犹太教的伦理规范也不断变化,并且宗教道德反过来促使教义的演变。但是,这种世俗化并没有使犹太人改变其宗教信仰。中国开封的犹太人是一个特例。他们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逐渐被同化了。在开封犹太人的“祀拜寺”里,虽然并不拜任何偶像,但其中有康熙皇帝题的“敬天祝国”四个大字,并设有祖宗及当今皇帝的牌位,祀奉祖先与汉人没有两样;另有楹联云:“识得天地君亲师,不远道德正路;修在仁义礼智信,便是圣贤源头。”可见开封的犹太人受儒家伦理道德影响之深,难怪林语堂在《孔子的智慧》中说:孔子和孟子所提出的许多礼仪导向“读起来就象《圣经·申命记》”,“礼记象犹太教,包含了宗教崇拜和日常生活,直至饮食事项”。另外,开封犹太人还打破了禁止与外族通婚的戒律。(参见《圣经·以斯拉记》10:11)以上这些伦理观念的变革,还逐渐改变了开封犹太人的生活模式,以及其宗教礼仪和信仰,最终被同化了。
世界其他各地的犹太人虽然使他们的传统文化现代化,伦理观念世俗化,但是他们却始终保持了对犹太教的信仰,只是在某些教义和礼仪上有分歧。正统派犹太教坚持传统信仰,认为613条戒命不能更改,谨守安息日及犹太教的一切圣日、各种饮食戒律及个人、家庭道德戒律;以男性为中心,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只能为安息日礼拜点燃蜡烛,准备节日菜肴;礼拜时男女分坐,妇女静坐在男子看不见之处,男的戴黑帽。现代正统派安息日不乘车、不接电话、不看电视、不吸烟;由于信仰死者复活,不火葬,葬礼隆重。此派在东欧的犹太人中势力较大。以色列的正统派人数较多,政府施行教权主义,保留了犹太教的律法和传统习俗。如每逢安息日,机关停止办公、飞机停飞、火车停驶、店铺关门。1953年议会还通过法律赋予拉比法庭掌管婚姻事务之权,婚姻须经拉比法庭登记认可,并且,宗教法规至今仍存在男女不平等现象。改革派犹太教注重现代科学文化,接受现代生活的方式,主张应改革传统律法,使犹太人的伦理道德加速现代化。改革派做礼拜时可男女混坐,安息日也可乘车外出,连割礼也不严格,主张婚姻自由和与外族通婚,不反对计划生育,认为饮食禁忌和其它日常生活中的禁忌应当抛弃,以使犹太人更适应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此派在美国较流行,而且属于犹太社会中的上层阶级,一直站在犹太教改革的最前列。保守派犹太教处于正统派和改革派之间,一方面遵守律法,另一方面也主张变革犹太传统。在伦理规范上较灵活,注重律法的社会伦理作用,认为随着社会环境的不同应灵活运用律法的道德约束能力,使律法在人们的世俗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如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关心社会福利,及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权益,也不严守饮食禁忌。近年来从保守派中兴起的重建主义运动,以卡普兰(Kaplan,1881—1983)为代表,进一步推动犹太教教义的伦理化。卡普兰主张宗教的基本功能是为推动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而《托拉》也就是犹太人的伦理规范。因此,重建主义者更关注社会问题,支持计划生育和避孕的法律,支持妇女解放运动及世界和平、反对战争。这样,重建主义就会引导犹太教进一步走向世俗化,犹太教的伦理道德规范也会从以教义为中心而转变为以个人与社会关系为中心。
以上我们分析了犹太教的伦理道德观的形成与发展历史,说明宗教与道德相互作用,互相影响;并且宗教越发展,其伦理道德受世俗力量的影响就越大。但是,犹太教的拉比却认为他们的职责在于通过《律法书》建立起宗教伦理的规范,并通过这些规范本身的强大吸引力来引导其信徒走上道德完善的途径,逐步与上帝勾通,得到最大的福乐。这种伦理观是反科学的,因它一直利用宗教这个颠倒的世界观给伦理道德披上神秘的外衣,其伦理道德的主题也就成了超自然力量的旨意的反映,通过上帝的无上权威,直接主宰着个人、家庭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影响了犹太人的整个历史、个人的命运及犹太社会的稳定发展。然而,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犹太人社会环境的变化,犹太教的伦理道德的现代化与世俗化已势在必行。虽然道德规范要符合社会需要,但犹太教的基本教义不会改变,犹太人的信仰也不会动摇,只是将一些过时的律法变革,而一些宗教礼仪会逐步演化为民族风尚,伦理道德观念尽管进一步世俗化,但它仍将受宗教信仰的影响,成为犹太人约束自己行为的价值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