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criminology
简介
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寻求犯罪原因,探索预防减少以至消灭犯罪之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犯罪学形成的历史与现状 犯罪学,即Criminology(英文)、Criminologie(法文)、Kriminologie(德文)、Криминология(俄文),在词源学上,一般认为它是拉丁文Crimèn(犯罪、罪行)和希腊文λοδοσ(学说、知识)组合而成的,意思是犯罪学、犯罪学说。一般都把“犯罪学”这个术语的出现作为它成为独立学科的重要标志之一。荷兰犯罪学家邦格(Willem Adriaan Bonger 1876~1940)认为,最早使用犯罪学这一概念的是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Paul Topinard 1830~1911),他在巴黎于1879年出版的《人类学》中第一次提出了犯罪学的概念,意思是研究犯罪行为问题的科学。后来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 1852~1934)把自己所著的书命名为《犯罪学》(Criminolosy)(1885年),意思是关于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科学,与托皮纳尔的犯罪学概念有所不同。此后,犯罪学这个概念便被普遍地采用了。但是,有关犯罪学的思想,却是在古代一些文明国家早已出现,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道路,到18~19世纪,犯罪学思想在欧洲一些国家有了迅速发展。一些哲学家、思想家如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ll 1712~1778)等都曾论述过犯罪问题。不过确切地说,犯罪学起源于18世纪晚期。当时的人道主义思潮反对刑事审判和监狱制度的残酷、武断和低效能,出现了犯罪古典学派。西方学者普遍认为,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见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贝卡利亚(Cesa re Becearia 1738~1794)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dei delitti e delle pene,1764年)一书的发表,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不过,贝卡利亚在该书中所追求的主要是刑法与刑罚改革,要求做到“法无规定者不处刑”以及按“正常程序”进行审判,减少死刑和使监狱人道化。到了19世纪下半叶,产生了实证主义犯罪学派(见实证犯罪学派)。它是在法国社会学者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思想影响之下,由意大利都灵大学精神病学和刑事人类学教授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 1835~1909)创立的。1876年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L’uomo delinquente)一书的发表,标志着犯罪人类学派或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诞生(见犯罪人类学派)。在该书中,龙勃罗梭试图通过对在押犯人的直接观察和身体测量来确定各种类型罪犯的特征。根据一些观察,他得出存在着头盖骨、骨架等先天遗传的“天生犯罪人”的错误结论。但是,他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格特征的实证主义研究,开创了着眼于罪犯个人研究和对预防及改造措施探索的先河,为现代犯罪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19世纪30年代,比利时统计学者凯特勒(Adolphe Quetelet)及法国学者盖里(A.M.Guerry 1802~1866)运用统计方法研究犯罪现象,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因素同犯罪现象之间的关系,成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李斯特(Franz Von Liszt 1851~1919)等人创立的犯罪社会学派的先驱(见犯罪社会学派)。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犯罪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的产生,犯罪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研究领域,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以美国犯罪学派为代表的西方犯罪学研究进入了兴盛时期,提出了解释犯罪原因及预防犯罪的各种理论和观点。其中,美国芝加哥大学的一批社会学者第一次系统地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了犯罪学领域中规模最大的研究,提出了“同心圆论”和“社会解体论”等理论观点。以后,美国犯罪社会学者萨瑟兰(Edwin H.Sutherland 1883~1950)的“不同接触论”、默顿(Robert K.Merton 1910~ )的“失范论”以及塞林(Thorsten Sellin 1896~1994)的“文化冲突论”等,都是很有代表性的犯罪学理论。犯罪学的一些分支学科,如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心理学、犯罪经济学、犯罪调查学、犯罪统计学、被害人学等以及与犯罪学直接相关的一些学科,如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警察学、监狱学等都有了进一步发展。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美国和欧洲进一步发展起来新古典学派(见新古典犯罪学派),它采取折衷主义的研究方法,一方面承认旧派所主张的自由意志和报应刑论等刑事法律思想,另一方面又吸收了新派的目的刑论的观点,肯定刑罚具有一定的目的性。新古典学派博取了众家之长,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从而具有较大的影响。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美国又兴起一种犯罪学派,由于它是以古典犯罪学派的思想为基础的犯罪学思潮,故称现代古典犯罪学派。在美国由于犯罪急剧增加以及社会的不安定,使得人们对社会的安全感到忧虑。因此,许多犯罪学家认识到,把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与惩罚的理论应用到犯罪问题上,远比毫无效果地企图矫治犯罪人更为可行、更为实际。于是产生了现代古典犯罪学派,又称之为“保守犯罪学”。与此同时,由于美国的人权运动、学生运动、反战运动、水门事件以及第三世界的民族解放运动等一系列政治斗争和社会运动的高涨,使得美国处于严重的政治和社会动乱之中,因而产生了激进犯罪学派(又称新犯罪学派、批判犯罪学派、西方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派),运用了历史的和阶级分析的方法,揭示了犯罪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产物,犯罪问题的解决只有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本身,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途径才能获得真正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各国犯罪学研究的大发展,相应地出现了犯罪学的各种研究机构和国际性组织,如国际犯罪学协会(Internationd Society of Criminology)、国际社会防护协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social Defence)。同时,从1955年开始,联合国每5年召开一次预防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见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邀请各国犯罪学家参加研讨,交流研究成果。由于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特别是本世纪以来,随着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发展,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各种青少年法规,并采取各种措施预防青少年犯罪,还创立了青少年法学、青少年犯罪学、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等新学科。由于犯罪学研究范围的不断扩大及研究的逐步深入,各国出版了许多犯罪学专著,创办了各种犯罪学杂志。20世纪70年代以来,犯罪学研究出现了国际性合作研究的发展趋势,加强了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犯罪学研究的深入,不仅使这门学科本身不断完善,而且为各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及刑罚制度的改革作出了贡献。
美国犯罪学研究的特点 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迄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了。自从进入20世纪20年代以后,美国犯罪学一直处于西方犯罪学的领先地位,提出了解释犯罪原因及预防犯罪的各种理论观点,出现了一大批闻名世界的犯罪学者。诞生了两位国际犯罪学会主席。美国犯罪学研究之所以取得如此显著成就,其前提条件是美国犯罪日益严重,需要加强犯罪研究。但是,认真观察与思考,不难发现这是与美国犯罪学研究的特点相关联的。首先,美国犯罪学研究最突出的特点是实用性。具体表现之一,是研究人员与实际工作部门密切合作。其二是所研究的问题是现实生活中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三是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部门工作的指导思想。例如,美国犯罪日益严重,特别是青少年犯罪尤为突出,而在青少年犯罪中惯犯造成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马文·E·沃夫根(Marvin Eugene Wolfgarg 1924~1998)等人在其1972年出版的《一个同龄组的青少年犯罪》一书中宣称,在1945年出生于费城的这一年龄组的青少年中,6%的惯犯(被捕5次以上者)所犯的罪案占总数52%,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所犯罪行都很严重,其中有71%为杀人犯,73%为强奸犯,82%为抢劫犯,69%为重伤害犯,并且根据抽样调查,80%以上的惯犯在成年之后仍然继续犯罪。显然,如果能清楚地鉴别出这部分惯犯,剥夺他们的犯罪能力,就意味着犯罪总量会减少52%,严重犯罪减少70%以上。因此,如何鉴别与控制惯犯则成为减少犯罪的关键所在。有关司法机构和立法部门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研究工作者通力合作,跟踪调查研究青少年犯罪者的行为轨迹,鉴别与发现惯犯,以便采取措施将他们严格控制起来,以保持社会稳定。其次,美国犯罪学研究,不仅在理论观点上多元并存,而且不断深化。从美国犯罪学的发展史中,我们既可以看到犯罪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又可以看到犯罪生物学派和犯罪心理学派的理论观点;既可以读到胡顿(Earnest Albert Hooton 1887~1954)在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身体造型”理论,又可以读到芝加哥学派的“犯罪生态学”理论,也可以读到昆尼(Richard Quinney 1934~ )等人的“批判犯罪学派”的理论以及“标签论”等等。特别是其中许多理论观点是相互对立的,但是,只要你能“自圆其说”,在美国犯罪学领域中,都可以获得一席之地。因此,美国的犯罪学理论很多,而且都能自成体系。由于各种犯罪学理论的相互排斥性,每一种理论都不可能解释所有的犯罪行为,所以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犯罪学家们便开始将各种理论,甚至是相互对立的理论进行综合,将其整合并进一步深化,使其对犯罪的解释面更加广泛。结果,约瑟·韦斯(Joseph Weis)等将“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结构”理论结合在一起,提出了社会发展理论;戴尔伯特·艾利奥特(Delbert S.Elliot)等将“紧张”理论、“社会学习”理论与“社会控制”理论相结合,提出了“合成”理论;多伦斯·桑伯瑞(Terence Patrick Theornberry 1945~ )在韦斯和艾利奥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多因素相互作用”理论等等。第三,在美国特别重视犯罪学研究,还表现在成立了诸多专门的研究机构。例如,在总统之下,设有犯罪调查委员会;在全国设有美国刑法与犯罪学研究所、美国全国犯罪预防研究所、美国司法研究所等等。在有关大学一般都设置专门的研究机构。例如,新泽西大学建立了预防犯罪研究中心。该中心开展预防犯罪研究的目的,是在于为国家制定预防犯罪政策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该中心还与社区、商业和刑事司法机构合作,研究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犯罪应采取的治理措施。例如,对银行内部贪污、街头贩毒和盗窃汽车等问题,该中心都力求在犯罪学理论和犯罪控制政策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它还起着学术交流、信息与媒介交换和资料贮藏等等作用。再如马文·E·沃夫根(Marvin Eugene Wolfgarg)所在的宾夕法尼亚大学所成立的塞林犯罪学与刑法研究中心,马文·E·沃夫根(Marvin Eagene Wolfgarg)为主任,他们所进行跟踪调查提出的“暴力副文化”理论与惯犯问题,对学术界与美国政府有关部门都很有影响。最后,犯罪学教育的普及性。在当今世界,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像美国那样重视犯罪学教育。因此,它也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一是在犯罪学领域工作的在职人员,通常都是毕业于社会工作学校或大学内的社会学系。在大学内的社会学系或者社会工作学校均设置有关犯罪学课程,则成为美国的犯罪学教育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另一个特点,在美国,像宾夕法尼亚大学文理科研究生院可以授予犯罪社会学文科硕士学位,在波士顿大学的社会学系、人类学系均可以授予犯罪社会学文科硕士学位。这也是美国犯罪学教育一个特色。在美国,大约有六十多所学校专门提供社会服务教育,专门训练、教育和培养社会工作者,并经过两年学习之后,授予学位。在这些学校中,普遍开设犯罪学、犯罪现象与社区结构、都市犯罪问题、矫正学、社会犯罪问题、犯罪预防、青少年正确行为指导等课程。在美国,除了一些国内外享有盛名的大学之外,我们还查了42所州立或在某些州的私立大学或教会大学,他们都普遍开设犯罪学、刑罚学、犯罪心理学、青少年犯罪、都市犯罪问题、家庭教育与青少年犯罪、预防犯罪心理咨询指导、矫正学、刑事政策等课程。
犯罪学的理论体系 犯罪学虽然形成已有一百多年历史了,但迄今关于学科概念的定义尚无统一界说,学科归属也存在争议,犯罪学研究对象以及犯罪学理论的内部结构、外部关系等犯罪学研究的最基本问题,在犯罪学学者之间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是因为,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借用不同媒介、运用不同方法对其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因而使以犯罪作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的建立成为现实,形成了诸如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等众多的刑事法学。而在这些以同一客体作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之间如何界定各自的领域,则成为各个学科的研究者们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同时,在任何社会里,犯罪总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特别是在现代,犯罪已成为严重社会病症,如何分析、解释犯罪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犯罪的对策,更为人们所关心。这就激起了不同学科的学者们运用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来研究犯罪问题的兴趣,从而出现了犯罪社会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精神病学、犯罪统计学、犯罪地理学、犯罪生态学等学派。这些学派不断地扩展,充实着犯罪学的研究领域和内容,同时也给人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但无论如何纷纭复杂,他们却有一个共同点与明显的区别点,即都是以犯罪作为研究的对象,但在目的上却有所区别,因此,就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及其目的性而言,大体上可以将其区分为狭义犯罪学和广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是将犯罪现象和犯罪人作为整体进行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规律,因此也称为犯罪原因学。在这一领域,由于犯罪学学者在阐明犯罪原因时所采取的立场、观点、方法与目的不同,狭义犯罪学又分为两大分支:一是犯罪生物学;一是犯罪社会学。犯罪生物学是用生物学观点研究犯罪者个人人格、素质上各种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例如,体型、体质、性别、性格、精神、心理状态等与犯罪的关系及对犯罪的影响。犯罪生物学又包括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精神病学、犯罪生物学(狭义)。意大利人类学派的代表们倾向于犯罪人类学研究,德国、奥地利等国一些学者倾向于犯罪心理学与犯罪精神病学的研究。犯罪社会学是用社会学观点研究犯罪这一社会病态规律,研究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生活诸条件对犯罪的影响。例如,家庭、学校、社区环境以及职业、婚姻、经济状况、文化等社会因素与犯罪的关系,还研究季节、气候、地区等自然环境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因此,犯罪社会学又包括犯罪社会心理学、犯罪地理学以及犯罪统计学等。德国的李斯特(Franz Von Liszt)、美国犯罪学学者、法国的社会学家们以及前苏联、东欧和我国的一些犯罪学学者,倾向于犯罪社会学研究。
广义犯罪学不仅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而且研究预防犯罪的对策。在预防犯罪对策学中包括监狱学(刑罚学)、刑事政策学、犯罪侦查学和警察学等。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的学者一般采取狭义犯罪学;中国、英国,美国、日本等国的学者则采取广义犯罪学。
广义犯罪学是当今世界犯罪学研究的主流,就广义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确定而言,产生了犯罪学的3个基本领域:①犯罪现象论;②犯罪原因论;③预防犯罪对策论。犯罪现象论研究的是犯罪的表现形式、类型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犯罪原因论研究的是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它回答的问题是,犯罪的个性是怎样形成的(主观原因),犯罪行为的客观原因和条件是怎样的。在上述范畴内研究犯罪根源、基本原因、直接原因和其他各种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这被认为是犯罪学的基本部分。预防犯罪对策论研究的是基于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与条件的研究,找出规律,提出相应对策,为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所采取的各种手段、方法和策略提供理论依据。犯罪学上述3个研究领域构成了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也是犯罪学研究3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此外,加上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概念与任务,即犯罪学结论,就构成了犯罪学基本理论体系。
犯罪学的学科性质 由于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现实社会存在的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不良行为以及产生这些社会现象的各种原因和预防对策;由于这种研究是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精神病学以及教育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进行的,所以它是一门以法学和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融汇各种与犯罪有关的学科知识的综合性学科。因此,它是一门既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又包括应用科学研究的重要学科,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之所以说犯罪学是以法学和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是因为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无论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首先都是产生于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的社会现象,同时它又是个人行为。然后,依据其社会危害性,由国家制定有关法律规定某种行为为犯罪行为,某种行为为违法行为,以便采取相应地有针对性对策。如此界定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比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专项犯罪学学科研究犯罪问题,不仅容纳了更加广泛的知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防止了片面性,因为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进行综合性研究,包括了对犯罪的所有方面的研究,排除了犯罪学与专项犯罪学学科之间的混乱和矛盾。
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的特点及其主要任务 犯罪学在新中国于20世纪70年末开始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我国的社会主义犯罪学研究虽然起步晚,时间短,但研究成果显著。在短短的十多年中,已出版和发表了一大批犯罪学论著、论文、调查报告等。同时,也涌现出一大批研究犯罪学的学者、专家,并在1992年4月成立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见中国犯罪学研究会),该会包括了全国犯罪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部门工作的同志,除每年召开一次学术研讨会外,还开展了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极大地推动了犯罪学研究的发展。特别是1995年由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大型犯罪学工具书——《犯罪学大辞书》(370万字),荟萃了中外犯罪学研究的新成果,在国内外犯罪学界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中国犯罪学研究有着自己的鲜明特点,应该着重加以说明。第一,既要研究犯罪行为,更要研究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我国犯罪学研究虽然以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为依据,但并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我们还研究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因为犯罪学研究犯罪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所以必须着眼于防微杜渐,从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着手研究,既要考虑事后预防,更要考虑事前预防的重要性。第二,认为犯罪是特定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我国犯罪学研究始终把犯罪作为特定社会的特有现象进行研究,从而排除了“犯罪永恒论”等等超阶级、超社会观点研究犯罪问题的可能性。第三,注重犯罪人的研究,并把犯罪人作为阶级社会的具体人来进行研究,主要从人的社会存在去研究人的意识,研究人为什么会犯罪,从而与犯罪学研究中唯心主义观点划清界线。第四,认为人是可以改造的。人不仅可以由好变坏;而且也可以由坏变好,这就排除了单纯从生物学的观点去研究犯罪人,从而彻底摒弃了“天生犯罪人”的观点。在明确了我国犯罪学研究特点之后,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中国犯罪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学学科的理论体系建设是当务之急。从国际上看,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虽已百岁有余,但是,迄今在犯罪学界,对犯罪是个人(身心)现象还是社会现象,仍存争议。犯罪学究竟研究什么?居然也有人提出疑问,甚至它是属于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成了问题。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起步晚,发展快,虽已取得了可喜成就,但是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还不能适应与犯罪进行斗争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导之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解释犯罪现象的社会本质;认识犯罪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出现和消灭的历史必然性;分析犯罪现象在具体社会过程中发生的种种原因和条件,特别是社会因素与个体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回答怎样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如何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为其重返社会需要创设哪些社会条件;探讨科学预测犯罪趋势以及掌握和控制犯罪发展变化的途径和方法,研究最终消除犯罪现象的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做出正确地回答,澄清混乱思想,乃是我国目前犯罪学研究当务之急。第二,调查犯罪、总结经验,为与犯罪作斗争提供科学依据。调查我国各个时期特别是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状况、特点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总结我国同犯罪进行斗争的实践经验,并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理论探讨,以便对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现象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具体发生的原因,作出科学的解释,为制定有针对性的社会控制、减少犯罪和最终消除犯罪现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第三,反映现实社会存在的问题,使立法、执法具有针对性和依靠群众更有效地与犯罪进行斗争。我国犯罪学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基础上建立、发展并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服务的。因此,犯罪学研究对我国犯罪现象所进行的调查和原因的分析,像一面镜子一样反映出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这些由于制度上不完善和法律不健全,以及家庭、学校和社区等等存在的缺陷给犯罪分子提供可资利用的漏洞与空隙,及时地反映给政府和立法机关,以及社会上广大群众。反映形式包括有关犯罪学专著、论文、调查报告、建议、咨询等等,使党政机关和立法部门有关决策具有理论依据,使有关与犯罪作斗争的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立法、执法活动具有科学基础,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犯罪现象存在的客观现实及症结所在,从而避免决策的盲目性,使立法有针对性,以及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调节社会关系结构、克服社会发展的障碍,准确而有效地与犯罪进行斗争,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进步。第四,预防犯罪是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为了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乃至最终消灭犯罪。从治理犯罪的全局来看,预防犯罪乃是釜底抽薪治本之策。因此,总结和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方法和措施为制定和完善我国犯罪预防的方针、政策、法律,以及建立健全社会的预防犯罪体系、网络和建立与完善群防群治,研究、保护、控制、疏导、堵塞、惩戒等各种预防犯罪的措施,势必成为我国犯罪学研究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