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

2022-10-03

英文

interaction of the crim-inal and his victim

简介

在犯罪与被害的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存在某种“刑事伙伴”关系,并往往在犯罪与被害情境中有着相互的作用。对犯罪人与被害人动态的研究主要是由一些学者基于犯罪与被害普遍存在着的一些现象,结合心理学的理论或社会心理学的社会互动理论,不断地运用实证与概括的方法逐步进行的。这些学者的探讨既包括在被害人学的创始人亨悌(Hans von Hentig)、门德尔松(Beijiamin Mendelsohn)、艾连伯格(Henvi Ellernburger)的研究中,也包括在以后施奈德(Hans.J.Schneider)、法塔(Ezzart A.Fattah)、兰伯(Leroy Lamborn)、谢弗(Stephen Schafer)、雪莱(J.Sheley)等人的一些探讨中。从目前来看,形成的系统理论,主要有雪莱的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中“不同态度论”与众多学者提出的各种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模式。雪莱的“不同态度论”主要以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与被害中的不同态度而分为:积极的犯罪人——消极的被害人;积极的犯罪人——半积极的被害人;积极的犯罪人——积极的被害人;半消极的犯罪人——积极的被害人;消极的犯罪人——积极的被害人。这些不同的态度关系,就形成了不同的犯罪与被害的表现形式。众多的被害人学者则从被害人在犯罪与被害互动过程中的角色作用及其转换总结出了七种基本模式,即:①无辜被害人被侵害的模式(仅仅是犯罪人的单方侵害,被害人没有任何责任的);②可利用的被害人(由于被害人的无知而被犯罪趁机得手的);③冲突的模式(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相互关系中,由于角色冲突而形成的);④被害人推动的模式(由于被害人主观上采取了积极的态度,或具有一些诱发性行为而招致被害的);⑤攻击性被害人模式(首先对他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而招致被害的);⑥虚假的被害模式(被害由于想象、伪装或被害妄想症而形成的);⑦“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被害人被害后转而与犯罪人共同犯罪的模式)。这些对互动模式的研究和认识,无疑对预防被害、侦破犯罪及对罪犯准确地定罪量刑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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