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criminal trio-theory
简介
意大利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提出的犯罪原因理论,又称三要素论。菲利在1884年发表的《犯罪社会学》一书中,一方面支持龙勃罗梭(C.Lombroso)的观点,强调犯罪人个人的原因,另一方面更注意到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是个人体质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他在犯罪研究中反对自由意志论,主张因果关系论。认为自由意志论表现了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的局限性,必然与因果规律相冲突。犯罪的发生绝不是自由意志的产物,而“完全是由于行为人处于某些特定的人格状态和某种促使其必然犯罪的环境之下”造成的。因此,他把犯罪原因分作三大要素:①犯罪个人的体质要素或人类学原因,如年龄、种族、性别、气质、生理及心理异常等。②犯罪的自然因素。指气候、土壤状况、昼夜的相对长度、季节变化、平均气湿及农业状况。③犯罪的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密度、风俗习惯、宗教、舆论、教育制度、工业状况、经济和政治状况、法律制度等。菲利认为,无论是严重的或轻微的犯罪,都是这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对三要素的分析中,菲利尽管出于犯罪人类学派的立场,认为人类学因素依然是犯罪的首要条件,但他反对龙勃罗梭把人类学因素绝对化的趋向。菲利提出三要素论,实际上是对犯罪学生物决定论的修正。他强调各因素之间的联系和互相作用,他认为人类学因素必须与其他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才能对犯罪产生影响。人类学因素不能孤立地解释成为犯罪的原因。即使与其他因素相联系,人类学因素只适用于惯犯和天生犯罪人。菲利要求人们注意这三种因素在犯罪自然形成过程中各自所起的相对作用。即在单一因素影响下,人的行为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下,为什么有的人因贫困而犯罪,有的人却不因此而犯罪呢?这是由于体质或地理环境因素不同所致。菲利也认为有些犯罪主要受一种因素的影响,如单纯的偷窃罪,主要是由社会因素所致;杀人罪,主要的是体质因素。在这些因素中,他认为社会因素的影响最大,并强调地理环境因素不能变,社会因素是可以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