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监所服刑人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制度和方式。西方国家的所谓“受刑人自治制”,始行于20世纪初美国的感化院和救贫院,1914年后在纽约州监狱推行。由受刑人仿效政府的三权分立制,选举产生自治团体,行使行刑权,维持监所秩序,组织作业,藉以培植受刑人的自尊心、社会责任心和团结互助精神。此后受到其他国家监狱当局和狱政学家的赞赏和提倡,但多数主张只在累进至一定阶段的受刑人中和一定业务范围内实行。革命根据地的“犯人自治”与其大不相同。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革命理论与思想路线的指导下逐步探索创造的,始行于抗日战争时期。其组织形式起初为“救亡室委员会”,解放战争时期改称“俱乐部”、“自治会”,还有的监所设“经济委员会”、“生活管理委员会”等组织。1945年12月陕甘宁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指出:“发扬犯人自治。犯人在监所内的学习、生产及日常生活,在守法范围内,多采取犯人自治的办法”,其作用是:“①协助监所内的管教工作;②培养犯人自治能力及民主习惯;③活跃犯人的生活;④启发犯人对监所工作的改进意见;⑤发扬犯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边区司法工作总结》)有些地区把这种自治制称作“民主制”,“民主管理”。“救亡室”、“俱乐部”、“自治会”一般设主任一人,教育、生产、文娱、卫生等委员各一人(有的设股)。其产生办法,由监所领导与犯人协商提出候选人,经犯人大会选出,监所领导批准。其活动原则是:(1)遵守政府法律和监所法规及纪律;(2)贯彻教育改造的方针;(3)接受监所的领导与监督。其具体职责是:(1)协助监所组织犯人的学习与生产劳动;(2)开展自治生活,组织生活检讨会,表扬、评选先进,讨论奖惩;(3)开展文化、教育、卫生活动;(4)对监所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反映犯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各监所通常按照犯人住室或生产单位设立的“组”、“队”等,也具有上述自治职能。革命根据地的犯人自治制,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和法律制度,其在历史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积累的丰富经验仍待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