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real right; right in rem
简介
除《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把物权界定为“属于个人之财产之权利,得对抗任何人者,为物之物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鲜有关于物权定义的规定。学界对于物权定义意见纷纭。但通说认为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在理解物权这一概念时,不能把物权仅仅视为对物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个人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社会的人。单个的主体对物享有的权利,只有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才得以体现和形成。物权是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在商品交换中,所有权的权能也可以依据交换原则与所有权发生分离。可见,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十分密切,但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债权比较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物权是指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这就是说,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依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1)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如所有人使用其财产,并在其财产之上获取收益,不需要借助于任何人的行为便可以实现。物权的义务主体的义务是不作为,只要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就是履行了义务。(2)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设立两个用益物权。在同一物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在某物之上虽存在着所有权,但他人因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3)债权的内容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关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如第三人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可以产生排他性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之间,一般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
3. 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或者应当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效力而不发生物权变动。需要指出,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内容。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4.物权的标的是物或权利。物权关系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或权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就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而言,它们在法律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必须是特定物。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人对其就无从支配,而且在物权转移时,也无法登记和交付。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可能涉及到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权的产生。
5. 在期限上的区别。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即使在一些合同之债中没有规定合同的存续期限,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也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但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将必然存在,如果所有物发生转让,尽管原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但新所有人取得了所有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通常认为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
6.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1)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2)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而债权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一般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为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法律赋予物权人享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在民法上通称为物上请求权。它虽然不是物权权能,却是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所必需的、不能与物权相分离的权利,因此物上请求权成为物权所特有的效力。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并非对物的支配权。因此,在债权受到侵害时,要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补救和恢复,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