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物权法定主义

2022-10-06

英文

closed catalogue of rights in rem;拉丁numerus clausus; 德Beschlossenheit des dinglichen Rechts

简介

属于物权法的结构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法定主义在全部物权法的结构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是构造物权法的重要支柱。它源于罗马法。

1.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罗马法以来,关于物权的创设曾有放任主义和法定主义的区分。放任主义强调物权的创设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法律不予以限制。法定主义则强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在法制史上,目前的资料显示只有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采放任主义。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采法定主义。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物权的创设,以采法定主义为基本原则。

2. 物权法采认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有四:(1)物权一般具有绝对性,得对抗任意第三人。如果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随意创设物权,将会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2)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对所有权设置种种的限制及负担,妨碍所有权自由,影响物的利用。以法律明文规定其种类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3)物权一般具有对世的效力。物权的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便于公示,可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4)物权法定原则有助于整理旧物权以适应社会需要。

3.物权法定主义包括两项内容:(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例如在我国不得在他人动产上创设用益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2)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例如在我国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学说上称为“类型固定”或“内容固定”。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未认可的物权类型,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的效力,不能发生物权效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约定与物权法定相异的内容,该约定无效或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

4.严格贯彻物权法定原则,不利于物权法适应变化的社会状况的要求,因此出现了所谓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就如何缓和物权法定主义有以下观点:(1)物权法定无视说。认为应该无视物权法定主义的规定,而承认习惯物权的效力;(2)习惯法包含说。认为关于法律无规定事项形成的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的效力,因此习惯创设的物权即为法律允许创设的物权;(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认为物权法定主义中所指的法律不包含习惯法在内,但从物权法定主义存在的理由看,如果依社会习惯所发生的权利,与物权体系的建立没有妨碍,且非物权法定主义准备排除的封建物权,又有适当的公示方法时,应承认其物权的效力;(4)物权法定缓和说。认为新生权利,既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旨趣,又有一定的公示方法,当可将物权法定主义从宽解释,认其有物权效力。

拓展资料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物权理论  一物一权主义  法定权利  物权行为理论  法定主义  物权保护  物权发展  物权结构  物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