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and Theovy of Law
简介
分析法学派 的创史人、英国法理学家约翰·奥 斯丁关于法律性质的根本观点。奥 斯丁认为: “法律是无限主权者的 命令”。由于“命令”概念在奥斯 丁的法律本质的理论中占着中心位 置,由于他把所有的法律(不管是 否采取命令形式)都看作命令,其 法律本质的理论常常被称作“法的 命令说”。“法的命令说”受到了 新分析法学家的系统批判。他们指 出,法的命令说是对法律特征的极 不适当的解释。首先,它不但分有 义务去做某事(如公民依照法律或 政令纳税)和被迫去做某事(如在 强盗的暴力威胁下缴出钱包)。其 次,它似乎只适用于刑法和侵权 法,而不适用于其他法律,如有关 设定有效合同,遗嘱和结婚方式的 法律。再次,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 基本上是别人应当做某事或不应当 做某事这样一种愿望的表达。这种 命令不适用于命令者个人。而现代 立法都不是这样。立法者不仅为别 人设定义务,同时也有自己设定义 务。最后,命令说中的主权者概念 也是不适当的。主权者,就其最初 意义,是相对于臣民的,而在现代 民主社会,主权者是全体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