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法国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实行缓期执行刑罚的制度。创始于1891年,到本世纪70年代进一步发展完备,并纳入刑事诉讼法之内。1970年7月17日法令规定;法庭或法院宣布徒刑或罚金的有罪判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命令缓期执行刑罚。缓刑分为单纯缓刑和带有对被判刑人考验条件的缓刑两种。单纯缓刑按1975年7月11日法令,适用于犯有轻罪或重罪之前5年中没有被判处过重罚刑罚者。从判处缓刑,执行以后的5年内没有再犯罪,缓刑即告撤销,但如再犯,即可能招致累犯的刑罚。带有考验的缓刑,以3—5年为期,在执行期间内,被判缓刑人处于所辖施刑审判官的监督之下,必须履行监督措施或特定义务,如有违犯,轻则临时监禁,重则缉令归监,严加惩处。
拓展资料
《法国消息》 《法国的危机》 《法国宪法》 《法国的CREDIT 《法国来信》 《法国通讯》 法国共产党 《法国的状况》 法国政局 《法国的局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