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法人的设立

2022-10-05

英文

preparing for establishment of legal person

简介

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进行的连续准备行为,是指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法人不可能凭空产生,必须经设立人设立。因法人类型和时代不同,其设立原则亦不相同。主要有:(1) 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完全由当事人自由设立,不要求具备任何形式,国家不加以任何干涉和限制。欧洲中世纪商事公司发展时期,此种主义一度盛行。后因放任主义弊端显现,除瑞士民法对非营利法人仍采此主义外,已鲜有采用。(2)特许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须经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此种主义对于法人的设立采取禁止、遏制态度,干涉、限制过多,现代立法鲜有采用。(3)行政许可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许可。德国民法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采此种主义;日本民法对公益法人的设立采此种主义。(4)准则主义,亦称登记主义。即法律对于法人的设立,预先规定一定的条件,设立人须遵照此条件设立,无须先经行政机关许可,依照法定条件设立后,仅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可成立。德国民法对于社团法人的设立,日本民法对于营利法人的设立采此种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设立,实行强制设立法人,此种主义仅适用于特殊产业或特殊团体。

我国现行法律对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有:(1)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司法机关等,其设立取决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相当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如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其设立原则应属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例如各种协会、学会、行业团体、基金会等,应当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设立原则应属行政许可主义。(2)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准则设立主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采行政许可主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行政许可主义。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采行政许可主义。

在我国,法人设立的方式主要有:(1)命令设立,即政府以其命令的方式设立法人。这种设立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2)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一次性认足法人成立所需资金而设立法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股份合作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些股份公司。(3)募集设立,即法人组织所需的资金,在发起人未认足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 一种法人设立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4)捐助设立。即由法人或自然人募足法人所需资金的一种法人设立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基金会法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法人的设立要件主要有:(1)设立人或发起人。设立人或发起人除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法律一般都有关于资格的规定。机关法人的设立人只能是国家;企业法人的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国家。法律对各类法人的发起人或设立人的人数亦有规定。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般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有过半数以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人基本上仍由国家或集体组织充当;社会团体法人的发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2)设立基础。设立某类法人,必须是现行法律加以确认的。如果现行法律尚未确认,设立人不得自行创立一种类型加以设立。(3)设立行为本身合法。设立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利用不正当手段谋求资格要件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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