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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

2022-10-16

简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之一。关于标与本的含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称 “标” 为 “木末也”,即树木末梢; 并称 “木下曰本”,“本”即树本之根。《辞海》释 “标” 为 “树梢”,“非根本”;释“本”为“事物的根本、根源、中心。”总之,“标”是 “本” 的产物,“本” 是 “标” 的根源。“标”引伸到社会科学领域,大致是指事物的现象或发展过程的结果;而“本”则是指事物的本质或发展过程的原因。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标”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本”则是指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治标是指处置违法犯罪和消除违法犯罪的外在条件。这既包括对已经发的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及时处置,也包括看楼护院、技术防范等措施的运用。治本则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内在因素,例如运用综合治理的各种手段,对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教育和矫正。在实际工作中,综合治理的每一项措施依其主要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治标的措施或治本的措施。但事物的辩证统一性告诉我们,每一项措施都不同程度地兼有治标和治本两种作用和功能。纯粹的治标工作和纯粹的治本工作在现实生活中都是不存在的。“治标与治本兼顾”是指综合治理工作既要抓依法及时处置违法犯罪,消除违法犯罪的外在条件,也要抓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违法犯罪产生的内在因素。“重在治本”是指重在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治本作用,在发挥治本作用上下更大功夫。重在治本,是由治本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以及综合治理的最终目的所决定的。总结多年来的经验,对于发生的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仅仅停留在简单处置上,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公发挥各种处置措施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功能,尽力扩大办案效果,在发挥治本作用上作出更大努力,同时,从长远的观点和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犯罪的观点看,更需要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大力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在加强教育、管理、基层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做更多的工作。因此,“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就是要求治标与治本既要双管齐下,统筹兼顾,不能顾此失彼;又要充分发挥各项治理措施的治本作用,建立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有效机制,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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