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简介
①后人总结的西周时期的立法原则。出于《周礼·秋官·大司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即对刚刚建立统治的地区,要以安抚收揽民心为主,对厘革一些遗留下来的习俗不要操之过急,用刑要轻。对统治了一定时期,局势又较为稳定的地区,用刑要适中、准确。而对局势混乱的地区,则要用重刑威慑,以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一立法原则意在强调用刑的轻重不可一成不变,必须因时因地而制宜,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1368~1398)建国后,以为明朝承元之乱世,须用重典治国,因而在《大明律》之外,又颁行《大诰》四编,其量刑定罪皆较律为重。在大诰中甚至恢复了枭首等封建社会前期的酷刑。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一方面对扼制官吏贪败有着积极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其以法外用刑为特征,对封建法制亦有消极的破坏作用。
②中国古代规定的在动乱的时代治理国家宜用重法的法制原则。《尚书·吕刑》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在中国古代,宋、明等朝曾实行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宋史·刑法志》:“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明史·刑法志》:“太祖惩元纵驰之后,刑用重典。”在中国近代,北洋政府的总统袁世凯(1859~1916)也曾宣扬“用重典胁服人心”,并制定了《惩治盗匪法》、《徒刑改遣条例》等一系列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