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又称“实行犯”。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的犯锥分子。正犯的概念起源于1810年《法国刑法典》,该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从犯两类。随后,1871年《德国刑法典》、1907年《日本刑法》也规定了正犯。根据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人数的单复,正犯分为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根据是否以自身直接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正犯分为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中国刑法没有正犯的规定,但刑法理论在研究共同犯罪问题时,也常常涉及正犯概念,尤其是间接正犯概念。而“正犯”和“间接正犯”的概念又往往被“实行犯”和“间接实行犯”的概念所取代。中国刑法理论提及正犯概念,旨在阐明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不同特征以及正犯与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关系;研究间接正犯问题是为了解决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行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对正犯和间接正犯问题进行研究,是有一定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