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最后机会原则

2022-10-08

英文

last opportunity rule

简介

英国称此原则为“避让机会原则”(Clear Chance Rule)、过失中断(Faults separate),美国称之为“最后避让机会”(LastClear Chance)。该原则是指在船舶碰撞中,有最后机会避免碰撞发生的船舶,由于其过失而未能避免时,应认定该船舶对碰撞损失负全部责任。根据该原则,如果一方确实观察到或者经过仔细的观察可以发现另一方有疏忽行为,并有充分的时间采取避碰措施却没有采取合理的行为,则应承担责任。因此,援引“最后机会原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一方的过失为碰撞的发生形成了条件,而这种条件是可以被对方觉察到的;(2)对方必须有充裕的时间采取措施,以避免碰撞的发生。该原则在英国司法实践中影响深远,常常成为判案的依据。但是,该原则具有较大的不合理性:(1)给犯有严重疏忽的过失方提供了免责的理论根据;(2)削弱了国际避碰规则的作用,导致避碰行为的混乱;(3)用“最后机会”代替“因果关系”,不符合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均不承认这一原则。即使在英国,也逐渐放弃了该原则,认为比较公平的原则不是看谁有最后的机会避免发生碰撞,而是分清谁的过失导致碰撞的发生。可以说,最后机会原则正在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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