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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弼教

2022-10-07

简介

中国原始社会末期一种刑罚适用的指导思想。《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意思是说,在大禹时代,施用五种刑罚(扑、鞭、金、流、贼)只有作为五种教育(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的辅助手段,才能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这种以教为主,以刑为辅的刑罚思想,是符合当时国家与法尚未出现而将要出现的过渡阶段的实际情况的。当时只能用德治教化为主的方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使对“犯罪”者也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来使用,以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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