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以主张刑罚的本质是教育而非惩罚的思想为核心而构成的刑罚学说。是西方国家刑法学中的一种刑罚理论,属于目的刑主义中特殊预防论的一派学说。亦称教育刑论。奠基者为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创始人李斯特。以犯罪社会学理论为基础的教育刑主义认为,犯罪绝非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和天生固有因素所决定的结果,而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贫困、失业、无文化的影响等等决定了人必然犯罪;国家不应该惩罚作为社会环境牺牲品的犯罪人,而应该用刑罚教育改善犯罪人;刑罚的本质应该是教育而非惩罚,更不是一种本能或原始的同害报复,刑罚应以改造罪犯保卫社会为出发点;不但应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复归社会,而且应根据犯罪者的社会危险性程度适用相应的刑罚,使刑罚的轻重符合改造罪犯、保卫社会的需要;为实现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须遵循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即根据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及其人格形成过程,决定适用相应的刑罚,并将罪犯分为偶犯、惯犯、可能改造者与不可能改造者等类别,按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刑罚;对具有人身危险性者应适用不定期刑,以根据罪犯改造的进展决定其实际执行的刑罚。其核心思想为:“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李斯特创立的教育刑论虽然具有将教育改造犯罪人视为刑罚的唯一属性,彻底否认作为刑罚本质的惩罚性及由此而生的一般预防功能,主张采用不定期刑等缺陷;但其仍具不可低估的科学性和历史进步性,即彻底否定天生犯罪人论及与之相应的剥夺罪犯能力论,而以犯罪社会学理论为基础,在较大程度上肯定了犯罪人的可改造性,提出了适用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十分强调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对其实行矫正以保卫社会的刑罚功能等。教育刑论的合理内容及历史地位,使其在本世纪前半叶成为西方国家刑事立法和刑事实践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被贯彻于西方各国的刑事立法及刑罚执行过程之中,对该时期西方国家的监狱行刑制度、矫正制度产生了较大影响,并且被于20世纪中期兴起的一体化刑罚论作为合理的理论主张而吸收、继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