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parties of check
简介
在支票上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或者与支票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在支票关系中,包括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支票、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人;付款人是票据上载明的、受托承担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收款人处依法受让支票并取得付款的人,为持票人。通常支票上所载的收款人也就是第一持票人。支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相互形成票据关系。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支票无须由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不承担绝对付款义务,仅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实有存款金额足以支付时才承担付款义务。我国对支票当事人有特别的限制,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不得为支票付款人。下面以一般的支票为例图释支票上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中关于支票的规定与国际上的票据概念基本一致,只是在背书问题上有些不同。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7条的规定,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此图所示为转账支票。根据《票据法》第85条和第87条的规定,支票中的“收款人名称”不是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这就是说,支票可以是记名式的,也可以是无记名式的,此图为记名式支票。依据《票据法》上关于支票的规定,支票的付款银行一般没有可能在支票上为票据行为,所以不可能成为票据债务人,根据其地位可以确定其为票据关系人。出票人以及各背书人都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第94条第2款关于支票出票行为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支票出票人承担的票据债务为担保性的,即当支票持票人在付款银行处得不到付款时,出票人才向持票人负责任。这样,支票中无第一债务人,出票人与背书人都是第二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