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由于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而表示所有到期债务均不能清偿的行为。在日本和德国破产法中,支付停止不是独立的破产原因,而是推定或视为独立的破产原因。之所以规定“支付停止”作为破产的一个补充原因,主要是从两方面考虑的。一方面,规定支付停止为破产原因,是为了变换举证责任,便于债权人及时行使破产请求权。另一方面,是为了在否认权或撤销权的适用上,比较容易地确认否认权或撤销权行使的对象行为。“支付停止”是债务人的经济状态的一种主观评价,而“支付不能”是债务人的经济状态的客观反映。在一般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因为“支付停止”是“支付不能”导致的法律行为;但有时候二者也可能不一致,例如,有的债务人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故意地或错误地向债权人或外界表示停止支付的意思,这时候就未形成“支付不能”而形成“支付停止”。有时候债务人已陷入“支付不能”但不向债权人或外界表示停止支付的意思,从而形成“支付不能”而未形成“支付停止”。参见支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