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支付令送达债务人的目的在于使债务 人在法定的不变期间内行使异议权,或者催促债务人履 行给付义务。15日的不变期间自支付令有效送达之日起 计算。债务人在此期间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 支付令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据此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 规定,支付令的送达方式以能够送达债务人为现实标准。 因此,支付令的送达受制于以下三个因素:①不能实施公 告送达的方式;②不能采用留置送达方式;③一般不适于 域外送达。督促程序一般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在国内的 民事案件,但如果该外国是1968年9月27日的《关于民 商案件的法院管辖与法院裁判的执行的协议》的缔约国 时,也能依督促程序向域外当事人发出支付令。在这种情 形下,支付令异议的法定期间,应比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的特别规定相应加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