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crime of misappropriating special money or property
简介
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①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规定的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只能是特定款物,即国家用于解决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等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该特定款物包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国家临时调拨的专项款物以及由国家、集体或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挪用其他款物的,即使是国家规定的特定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科研经费等,也不能构成本罪。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挪用”在此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有关“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的原则,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擅自调拨、使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救灾救济等特定款物,将其用于非救灾、救济等国家限定用途外的其他用途。1984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了《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对救灾、救济、优抚等费用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均有严格规定,要求特定款物的使用、发放,必须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进行。因此,挪用行为首先就违反了上述行政规章。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它只能用于解决灾区群众的吃饭、穿衣、住房等基本生活困难和危灾中的抢救、转移、安置等项目。所谓“抢险款物”是指由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它只能用于购买抢险工作所需的物料、通讯器材、设备、医药和遇险人员的生活用品等有关开支。所谓“防汛款物”则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防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它必须用于修筑堤坝、解决通讯设施和其他有关防止水灾洪涝发生的地方。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待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它只能用于烈军属、残废军人等的抚恤、生活补助以及疗养、安置等。所谓“扶贫款物”是指专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它只能用于帮助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它只能用于国家为妥善安置某一地区的迁移居民所需的费用。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它主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等。以上7种专款专物必须用于上述几个方面。而将上述7种专款专物挪作他用,是指行为人将特定款物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如修建楼、堂、馆、所;给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开办劳动服务公司等,而不是归行为人个人使用。③主体是特殊主体。虽然我国《刑法》第273条没有明确规定本罪的主体范围,但上述特定款物是由国家统一调配、发放和使用的,只有特定人员才有可能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挪用,故普通公民不可能实施这种犯罪。这类特殊主体即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挪用的是国家救灾救济等特定款物,且明知挪用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却仍然决意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特定款物,必须“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作为一般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处理。但这两个条件的具体内容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造成抢险、救灾、抗旱、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挪用特定款物直接导致灾情扩大的以及挪用特定款物大肆进行挥霍浪费的等等,都属于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等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直接导致重大灾情的进一步恶化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2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挪用国家特定款物数额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害,影响特别恶劣等情况。